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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2022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815?????證券簡稱:崇達技術?????公告編號:2022-02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一、2022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情況概述2022年4月14日,崇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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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2022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04-16 熱度:

證券代碼:002815?????證券簡稱:崇達技術?????公告編號:2022-02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2022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情況概述

2022年4月14日,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崇達技術”)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同意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向銀行申請不超過796,000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

為滿足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深圳崇達多層線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崇達”)、江門崇達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門崇達”)、大連崇達電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崇達”)、珠海崇達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崇達”)、大連崇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電子”)、江蘇普諾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諾威”),預計在2022年度向各家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796,000萬元。授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承兌匯票、保理、保函、開立信用證、票據貼現等授信業務,具體以與銀行簽署的合同為準。非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額度使用有效期為自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5年內,其他綜合授信額度使用有效期為自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年內。綜合授信額度***終以銀行實際審批金額為準,在授權期限內,授信額度可循環使用。

二、2022年度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統計

公司及各子公司2022年度擬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具體情況如下:

上述授信總額度不等于公司的實際融資金額,具體融資金額及融資幣種將視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資金需求來確定。

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上述授信額度內辦理銀行綜合授信業務相關的全部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與銀行進行具體洽談、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本次申請綜合授信額度事項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證券代碼:002815?????證券簡稱:崇達技術?????公告編號:2022-025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2022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對下屬子公司擔保總額超過***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敬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一、擔保情況概述

2022年4月14日,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崇達技術”)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為滿足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日常經營和業務發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資決策效率,同意公司擬在2022年度為子公司深圳崇達多層線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崇達”)、江門崇達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門崇達”)、大連崇達電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崇達”)、珠海崇達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崇達”)提供擔保額度總計不超過人民幣500,000萬元。

本次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申請銀行綜合授信、借款、承兌匯票等融資或開展其他日常經營業務等。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擔保等方式。本次擔保額度包括新增擔保及原有擔保展期或續保,實際擔保金額及擔保期限以***終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準。本次擔保額度可在子公司之間進行擔保額度調劑,但在調劑發生時,對于資產負債率70%以上的擔保對象,僅能從資產負債率70%以上的擔保對象處獲得擔保額度。

上述擔保事項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擔保額度使用有效期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在上述審批額度內發生的擔保事項,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長簽署相關擔保協議或文件。

二、2022年度擔保額度預計

注:深圳崇達和江門崇達截至目前擔保余額中分別含有2000萬美元和1500萬美元的擔保,美元金額已按照截止2022年3月31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換算。

三、被擔保子公司基本情況

(一)深圳崇達多層線路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9年08月27日

2、注冊地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新橋橫崗下工業區新玉路3棟、橫崗下工業區***排5號廠房一樓、四樓、4號廠房一樓

3、法定代表人:姜雪飛

4、注冊資本:人民幣柒億元

5、經營范圍:雙面電路板、多層電路板、多層柔性電路板、HDI電路板、多層剛柔結合型電路板的銷售;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雙面電路板、多層電路板、多層柔性電路板、HDI電路板、多層剛柔結合型電路板的生產(限新橋橫崗下工業區新玉路3棟);線路板鉆孔加工(限新橋橫崗下工業區***排5號廠房一樓、四樓、4號廠房一樓)。

6、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權。

7、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備注:深圳崇達截止202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率為54.84%。

8、***新的信用等級狀況:無外部評級。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二)江門崇達電路技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07月09日

2、注冊地址:江門市高新區連海路363號

3、法定代表人:姜雪飛

4、注冊資本:人民幣捌億元

5、經營范圍:雙面線路板、多層線路板、柔性線路板的設計、生產和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6、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權。

7、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備注:江門崇達截止202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率為35.04%。

8、***新的信用等級狀況:無外部評級。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三)大連崇達電路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8年03月21日

2、注冊地址: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光明西街11-2號-1-3層

3、法定代表人:姜曙光

4、注冊資本:人民幣伍億伍仟萬元

5、經營范圍:印制電路板加工、設計和銷售;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行業許可后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6、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權。

7、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備注:大連崇達截止202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率為37.82%。

8、***新的信用等級狀況:無外部評級。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四)珠海崇達電路技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09月04日

2、注冊地址:珠海市高欄港經濟區南水鎮三虎大道999號

3、法定代表人:姜雪飛

4、注冊資本:人民幣拾叁億元

5、經營范圍:雙面線路板、多層線路板、柔性線路板的設計、生產和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6、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權。

7、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備注:珠海崇達截止202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率為20.77%。

8、***新的信用等級狀況:無外部評級。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四、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尚未就本次擔保簽訂相關協議,擔保方式、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等條款由公司與合同對象在以上擔保額度內共同協商確定,以正式簽署的擔保文件為準,上述擔保額度可循環使用,***終實際擔保總額不超過本次審批的擔保額度。擔保事項實際發生后,公司將按照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董事會意見

上述擔保額度根據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經營及項目建設資金需求設定,能滿足其業務順利開展需要,促使公司及子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經對被擔保人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等進行***評估的基礎上,董事會認為該擔保事項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公司及子公司的資信狀況良好,未發生貸款逾期的情況,財務風險處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圍之內。

公司上述擔保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能夠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公司充分了解被擔保對象的發展和經營狀況,對被擔保對象生產經營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管控力,擔保風險可控,不會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六、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經審議認為,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擬為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預計事項,屬于公司內部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可以滿足子公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生產經營的順利開展,符合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目前擔保對象生產經營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和償債能力,風險可控,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轉和業務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擔保額度預計事項。

七、獨立董事意見

經核查,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擬在2022年度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目的為滿足公司下屬子公司日常經營和業務發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資決策效率,擔保風險可控,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對外擔保額度事項。

八、累計對外擔保總額及逾期擔保事項

截止公告日,公司僅對合并報表范圍內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無其他對外擔保事項。

截止公告日,公司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含控股)已審批的有效擔保額度總金額為412,241萬元(含380,500萬元人民幣及5,000萬美元擔保總額,其中美元金額已按照截止2022年3月31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換算),占***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比例為90.72%;公司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含控股)提供的總擔保余額為261,718.70萬元(含239,500萬元人民幣及3,500萬美元擔保余額,其中美元金額已按照截止2022年3月31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換算),占***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比例為57.60%。

公司無逾期擔保事項和擔保訴訟事項。

九、備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證券代碼:002815?????證券簡稱:崇達技術?????公告編號:2022-027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舉行

2021年度業績說明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15:00-17:00在全景網舉行2021年度業績說明會。本次年度業績說明會將采用網絡遠程的方式舉行,投資者可登錄“全景·路演天下”(http://ir.p5w.net)參與本次年度業績說明會。

出席本次年度業績說明會的人員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姜雪飛先生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余忠先生,財務總監趙金秋先生,獨立董事李澤宏先生,保薦代表人彭歡先生。

為充分尊重投資者、提升交流的針對性,現就公司2021年度業績說明會提前向投資者征集問題,廣泛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

(問題征集專題頁面二維碼)

特此公告。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證券代碼:002815?????證券簡稱:崇達技術?????公告編號:2022-028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關于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概述

1、變更原因

(1)財政部于2021年2月2日發布了《關于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 的通知》(財會〔2021〕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4號”),明確了有關社會資本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簡稱“PPP”)項目合同的會計處理。解釋第14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關業務也應根據該解釋進行調整。由于上述會計準則修訂,公司需對有關PPP項目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調整。

(2)財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5號”),明確了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以及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解釋第15號“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變更日期

根據前述規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規定的起始日開始執行上述企業會計準則。

3、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前,公司采用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4、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后,公司將按照財政部修訂并發布的解釋第14號、解釋第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主要內容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同的會計處理的要求,本次會計政變更的主要內容是:

(1)解釋第14號對符合“雙特征”和“雙控制”PPP項目合同的相關會計處理和附注披露進行了明確。解釋規定,2020年12月31日前開始實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關PPP項目合同應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從可追溯調整的***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累計影響數調整施行日當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

(2)解釋第14號對基準利率改革導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賃合同相關現金流量的確定基礎發生變更的情形作出了簡化會計處理規定。解釋規定,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基準利率改革相關業務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無需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的要求,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是:

(1)解釋第15號對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明確。根據該解釋規定: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此項會計政策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實行施行。

(2)解釋第15號對資金集中管理的列報和披露進行了明確。企業根據相關法規制度,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于成員單位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或者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之上增設“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項目單獨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從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未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項目中列示,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成員單位還可以在“貨幣資金”項目之下增設“其中:存放財務公司款項”項目單獨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吸收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未從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從財務公司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中列示。此項會計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開始施行,可比期間的財務數據相應調整。

三、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解釋第14號和解釋第15號關于新舊準則銜接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無重大影響。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的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特此公告。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證券簡稱:崇達技術?????證券代碼:002815????公告編號:2022-029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摘要

二二二年四月

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1、《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本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達技術”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訂。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3、本計劃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4、本激勵計劃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形式,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A股(即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5、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751.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總數87,564.65萬股的2.00%。其中***授予1,477.4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總數87,564.65萬股的1.6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84.37%。預留273.6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總數87,564.65萬股的0.3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15.63%。

預留部分將在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個月內明確授予對象。

本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數量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0%。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將做相應的調整。

6、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255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7、本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為6.09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下列價格的較高者:(1)本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2)本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做相應的調整。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在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時由董事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8、本計劃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計算,***長不超過48個月。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與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及比例安排如下:

(2)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與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及比例安排如下:

9、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10、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11、本激勵計劃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后方可實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12、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后,將不會導致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要求。

***節??釋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注:1、本草案所引用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并報表口徑的財務數據。

2、本草案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節??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調動公司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才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激勵計劃。

第三節??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1、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2、董事會是本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激勵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后,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激勵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3、監事會是本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負責審核激勵對象名單。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并對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

4、獨立董事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并就本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第四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一)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二)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共計255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中層管理人員;

(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本激勵計劃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以及本激勵計劃的考核期內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職并簽署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預留激勵對象由公司董事會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確定。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預留激勵對象的確定標準參照***授予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勵對象的審核及核實

(一)本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司將在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并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經公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第五節??激勵計劃具體內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來源

本激勵計劃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751.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總數87,564.65萬股的2.00%。其中***授予1,477.4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總數87,564.65萬股的1.6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84.37%。預留273.6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總數87,564.65萬股的0.3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15.63%。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如下:

說明:

1、上表中百分比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2、本計劃激勵對象中沒有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

4、預留部分的激勵對象在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個月內確定,經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及時、準確地披露激勵對象相關信息。

四、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購注銷完畢之日止,***長不超過48個月。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由公司董事會確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如公司未能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將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終止實施本計劃,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將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不得為下列區間日:

1、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期間。

(三)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

限售期為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12個月、24個月、36個月。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四)本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勵計劃***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與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及比例安排如下: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與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及比例安排如下:

在解除限售期內,若當期達到解除限售條件,激勵對象可對相應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除限售,未按上述約定期申請的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購注銷;若當期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由公司回購注銷。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票拆細而取得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現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為應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時向激勵對象支付;若根據本激勵計劃不能解除限售,則由公司收回。

(五)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限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該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一)***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6.09元/股,即滿足授予條件后,激勵對象可以6.09元/股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11.64元的50%,為每股5.82元;

2、本激勵計劃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12.18元的?50%,為每股6.09元。

(三)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并披露授予情況的摘要。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2、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獲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注銷。對該等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注銷,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

3、公司業績考核條件

本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分3期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內滿足本計劃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可以申請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業績考核條件如下: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業績考核條件如下:

按照以上業績指標,各期解除限售股票數量與考核期考核指標完成率相掛鉤,具體掛鉤方式如下:

(1)以上各年度指標中凈利潤增長率未達到基準增長率則屬于未達到當年的解除限售條件,當年對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購注銷。

(2)以上各年度指標在凈利潤增長率均達到基準增長率的前提下,按以下計算法則確定各期公司級解除限售股票數量:

各期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數量=各期公司可解除限售股票數量×各期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比例

其中,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比例確定方法如下(設X為考核當期實際同比2021年增長率,A為當期基準增長率,B為當期目標增長率):

說明:

(1)以上“凈利潤”為未扣除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股份支付費用的凈利潤,且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計算依據。

(2)公司業績考核沒有達到目標條件而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購注銷。

(3)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4、個人業績考核條件

個人解除限售比例依據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確定,主要依據公司績效管理體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

當期個人解除限售股票數量=當期個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數量×當期公司解除限售比例×當期個人解除限售比例

個人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購注銷。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本激勵計劃的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業績考核和個人業績考核。

公司業績考核選取了凈利潤增長率,該指標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的成長性,能夠樹立較好的資本市場形象。具體數值的確定綜合考慮了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了實現可能性和對公司員工的激勵效果,指標設定合理、科學。

除公司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并對不同等級的考核結果設置了差異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達到激勵***、鼓勵價值創造的效果。

綜上,公司和個人考核指標明確,可操作性強,有助于提升公司競爭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對行業內人才的吸引力,為公司核心隊伍的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兼顧了對激勵對象的約束效果,能夠達到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標的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二)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為正數。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標的股票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當出現上述情況時由公司董事會決定調整授予價格、限制性股票數量。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八、本激勵計劃會計處理及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的情況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

2、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則由公司回購注銷,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及參數合理性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限制性股票的單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授予價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授予日收盤價,以此***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分期確認。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三)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在解鎖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新取得的可解鎖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若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內全部解除限售,則該等公允價值總額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總成本將在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確認。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具體金額應以實際授予日計算的股份公允價值為準。

假設公司2022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和解除限售條件,則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以上為公司以特定信息初步測算的結果,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具體金額應以實際授予日計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為準。

(四)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成本和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考慮到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業務、技術團隊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公司經營效率,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于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第六節??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1、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計劃即行終止:

(1)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公司上市后***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現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當公司出現終止本計劃的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注銷;對該等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

2、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計劃不做變更,按本計劃的規定繼續執行: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注銷處理,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將由本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本計劃規定收回激勵對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

1、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當激勵對象發生以下情況時,在情況發生之日,對激勵對象已獲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應當回購注銷,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并且可要求激勵對象返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或發生勞動合同約定的失職、瀆職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或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2)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存在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等的違法違紀行為,直接或間接損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當激勵對象發生以下情況時,在情況發生之日,對激勵對象已獲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權回購注銷:

(1)激勵對象因辭職、公司辭退、裁員而離職;

(2)激勵對象到法定年齡退休且退休后不繼續在公司任職;

(3)激勵對象非因公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4)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

(5)激勵對象成為獨立董事、監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其他情形;

(6)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定的其它情況。

3、當激勵對象發生以下情況時,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繼續按照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1)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內任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職務變更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繼續執行。

(2)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負傷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變更,仍可按照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發生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3)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其***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發生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4、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認定,并確定其處理方式。

第七節??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與爭端解決機制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激勵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八節??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注銷原則

(一)價格確定

公司按本計劃規定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但按下述規定需對回購數量和價格進行調整的情形除外。

(二)回購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實施公開增發或定向增發,且按本計劃規定應當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不進行調整。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派息、配股等影響公司股本總量或公司股票價格應進行除權、除息處理的情況時,公司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做相應的調整。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票拆細

P=P0÷(1+n)

其中:P0為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本次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P為本次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本次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本次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本次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n為每股的縮股比例(即1股股票縮為n股股票);P為本次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本次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本次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為正數。

(三)回購價格的調整程序

1、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回購價格后,應及時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四)回購注銷的程序

1、公司應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依法將回購股份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并及時公告。

2、回購注銷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3、公司實施回購時,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解除限售該等限制性股票,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并進行公告。

第九節??附則

1、本計劃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2、本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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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津鋪子(002847):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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