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了,給我們簽訂一份地址變更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還能拿到賠償嗎?你的公司已經搬遷了,給你們簽訂了一份地址變更的協議,你們已經簽字了,那么肯定會給你員工一定的補償,具體賠償以你們簽訂的合同來確定。員工賠償。很多公司支撐不下去,就會面臨倒閉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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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你的公司已經搬遷了,給你們簽訂了一份地址變更的協議,你們已經簽字了,那么肯定會給你員工一定的補償,具體賠償以你們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員工賠償。
很多公司支撐不下去,就會面臨倒閉的風險,那么如果是公司倒閉了,勞動者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
一、公司倒閉,員工如何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高不超過十二年。
由此可見,賠償的標準就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向勞動者支付幾個月的工資賠償。
二、公司倒閉后,債務清償的順序(包括工資)
公司破產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由此可見,倒閉后公司的債務***個要清償的必須是勞動者的工資。畢竟大家都辛辛苦苦的工作,要拿回自己應該有的回報,同時在法律的規定內,拿到屬于自己的賠償金。
公司破產應該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破產應首先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根據企業破產法***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企業職工的權利在企業破產時應當放在首位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
公司破產之后是會按照相應的程序來處理,一般勞動者的工資是會先清算出來,然后再按照其他的程序處理,勞動者不用擔心自己的工資拿不到手。
2020年***新公司破產員工賠償的標準
公司破產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鉤,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根據《企業破產法》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
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你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為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具體包括:
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克扣、拖延工資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因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上述補償金應當以法律及行政法規中規定的為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公司要把員工轉到另一個公司,那么只要是員工不同意,而且工作滿一年的話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按照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標準。
資料擴展:
未經員工同意,這個時候主動權在勞動者手里。
1,正常原公司上班,故作不知。又沒和被轉移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肯定不去那邊上班的。
2,被告知勞動關系轉移了?那先解除原單位勞動合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讓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離職證明。
3,原單位支付補償金?那再去看另一個單位要不要去。原單位不支付補償金?那先把勞動關系解除掉,事情沒解決前總之不去被轉移單位上班。不支付補償金就去勞動爭議維權。
3,提問者面前三條路:維權之路,拿補償金;順從之路,放棄權利去轉移單位上班;當然***好是補償金拿了,也去轉移單位或新單位上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有些公司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這明顯是不符合情理法的。
如果員工因此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再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可以索要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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