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如變更工作地點,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在實踐中,有不少企業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需要與員工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話,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因此,就想方設法通過勞動合同爭取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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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如變更工作地點,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在實踐中,有不少企業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需要與員工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話,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因此,就想方設法通過勞動合同爭取在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方面的自主權。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地點的條款大體上可分兩類。一類是***型約定,如約定工作地點是北京市某區某街道某大廈。另一類是寬泛型約定,如把工作地點含糊地約定為北京市某區,或者全國。而關于工作地點的變更,有的企業提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服從。這是比較溫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約定條款。可有些企業則將這一條款約定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這是一種硬性的、強制性的約定,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處理方法是:員工在勞動合同簽訂后,已經在某實際工作地點進行工作的,該實際工作地點視為雙方確定的具體工作地點。企業不得再以寬泛型的工作地點約定,再行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因客觀的需要,會對公司進行搬遷,而公司搬遷后,勞動者就需要到其他地方工作,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是屬于改變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的,如果是公司搬遷造成的,用人單位可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后,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變更工作地點員工不去有補償嗎
公司調動工作地點而勞動者不愿意去,如果公司依法與勞動者解約的,沒有賠償,但是會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因此違法與勞動者解約的,則會有賠償,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算的。
他要解雇你,你就能夠要。你自己辭職就不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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