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了《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保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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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14 熱度: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了《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43)。公司聘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擔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保薦機構,具體負責本次發行的保薦工作及持續督導工作,并由國泰君安承接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鑒于公司保薦機構已發生更換,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保薦機構國泰君安已分別與募集資金監管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F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關于同意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1216號)同意,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820萬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798,06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75,568,924.28元(不含稅),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722,491,075.72元。本次募集資金已于2020年7月17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證并出具“蘇公W[2020]B069號”驗資報告。
二、《三方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截至目前,公司、保薦機構國泰君安已分別與募集資金監管銀行簽署《三方協議》,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前述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募集資金存放情況如下:
三、《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IPO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募集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應當至少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四、甲方授權丙方***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的保薦代表人,若丙方更換***的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將蓋有丙方公章的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被更換的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所有相關授權自動失效。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未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者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但甲方應及時與相關方簽署新的協議并公告。
八、若丙方發現甲方從專戶支取款項違反本協議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實;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糾正的,丙方有權向監管部門報告。
九、協議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中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即構成違約,應向其他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十、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本協議項下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無錫芯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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