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第1104篇文字股權轉讓,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為什么法院認為股權已經交付了?一、關于公司登記,很多人有誤解在律師業務中,發現很多人對于“公司登記”的作用和性質,是有誤解的。很多人,其實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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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27 熱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第1104篇文字
股權轉讓,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為什么法院認為股權已經交付了?
在律師業務中,發現很多人對于“公司登記”的作用和性質,是有誤解的。
很多人,其實是參照“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果來理解“公司登記”的。但是,其實這兩個“登記”是完全不同性質的。
不動產的登記,具有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p>
對于不動產來說,登記才有物權。因此,不動產的登記,那是一種創設權利的行為。
反觀“公司登記”,并不能創設權利,它只是負責把已經存在的權利或者公司信息公之于眾,主要作用就是“公示”。所以,《民法典》第六十四條表示的是“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保皇亲兏怯浐蟮怯浭马棽虐l生變化。
“公示”的法律效果,一般來說,就是可以對抗第三人。因為公示了,所以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假如“公示”的內容有錯,那么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所以,股權轉讓,從轉讓的實質來看,并不是指向工商變更登記的。或者說,判斷股權轉讓中是否已經交付了股權,不是以工商變更登記為實質性依據的。但是,要補充一句,假如已經變更登記了,那么這個可以作為證明股權轉讓已經交付的證據。
2021年,法院二審了張某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以及要求被告返還股權轉讓款的案件。
2019年7月6日,張某(乙方)與袁某(甲方)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合同》,約定:轉讓方袁某轉讓給受讓方張某A公司30%的股權,受讓方張某同意接受;本協議生效且張某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即可獲得股東身份;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在合同空白處有手寫部分備注:自2019年7月6日起,乙方享受A公司家居一切優惠政策,和甲方享受同等待遇。袁某和張某分別在轉讓方、受讓方處簽字捺印,同時案外人劉某、彭某以“簽(見)證人”身份在該合同上簽名捺印。
雖然這份《股份轉讓合同》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對價,但是一直鬧到法院,雙方都確認約定股權轉讓款為18萬元。
不過,沒有書面約定股權轉讓款這個事情,可以看出雙方對于合同內容的不重視。
稍有經驗的人,立即就會發現,合同里還沒有約定辦理工商變更的時間和違約的法律后果。
A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案件發生時,張某沒有被登記為股東。A公司登記股東有袁某等五人,袁某占股比例49%,是公司的大股東。劉某為法定代表人。
《股權轉讓合同》簽約后,張某全額支付了股權轉讓款。袁某認可張某支付了18萬元股權轉讓款,稱其出讓的30%的股份中有從其他3名股東那里轉讓來的部分,并分別于2019年7月6日與其他3名股東各簽訂了三份股份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一直沒有辦理。但是,張某被拉進了一個名為“A公司股東成員”的微信聊天群里,顯示成員有3名。事實上,這個微信群也是在討論公司經營。2020年4月份至7月份的聊天記錄多為A公司銷售及回款情況、支付貨款、工資結算、店面轉讓事宜等情況。
2020年8月份開始,微信群里主要討論股東會召開情況。袁某表明公司經營困難,要求其他三位股東(包括張某)商量拿出解決方案,追加出資。張某表明“我投資18萬元一年多一分沒有,到現在發工資還要我掏錢,我確實沒錢,但是我不會賴工資?!薄班牛晕乙朕k法轉店發工資?!焙髲埬尘芙^追加出資,要求袁某退還18萬元股權轉讓款,袁某予以拒絕。
隨后,張某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請求法院判決袁某返還股權轉讓款。
法庭上,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的劉某作為證人出庭陳述,表示“所有股東都知道而且簽字了,張某要求加入,然后我們股東一起商量也是同意這個事情并簽股東協議”、“張某參與股東會議,知道店里所有的情況,等于參與管理了?!?/p>
庭審中,袁某表示同意協助去行政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從表面上來看,這似乎是很常見的劇情: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利了,于是,找個理由想要退出,并且還想拿回本金沒有損失。當然,這只是經驗猜測,法院也不會從這個角度去分析認定。法院通常關注的,都是圍繞著訴訟請求、證據和法律。
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明確認定“股權已經交付,出讓方的主要義務已經完成”。理由是:
首先,涉案股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其他股東明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張某已經實際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8萬元后,袁某應當履行將股權交付給張某、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義務。
其次,袁某已經實際交付張某約定的股權,張某已經成為A公司股東?!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股權轉讓中,股權變更登記僅僅為股權交付對抗第三人的條件,并非股權交付本身的生效條件。本案中,張某在由股東組成的微信群中與其他股東溝通、交涉公司事宜,說明張某實際參與了公司經營管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證言表明公司其他股東對張某的股東身份亦知情、認可。同時張某曾經要求查閱公司賬簿,說明張某以股東身份實際主張了股東權利。因此袁某已經履行了將股權交付給張某的主合同義務,張某已經成為公司股東。
再次,張某以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請,不能成立。
袁某除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外,仍然要履行配合股權變更登記的從合同義務。本案中,袁某明確表示愿意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因此張某以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由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缺乏事實依據。
1、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了,可以作為股權交付的有力證據。但是,沒有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不代表就能確定股權沒有交付。
2、在股權變更登記沒有操作的前提下,受讓方實際參與了公司經營管理,并且其他股東都對此認可的,能夠認定股權已經交付。
3、公司內部設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股東名冊依照股權轉讓協議做了有效變更記載的,原則上也能認定股權已經交付。不過,很多公司內部沒有設置此物,所以實際案例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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