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529 證券簡稱:廣弘控股 公告編號:2022-26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更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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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25 熱度:
證券代碼:000529 證券簡稱:廣弘控股 公告編號:2022-26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決議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2-25),經事后核查,由于工作人員理解偏差,現將股東大會相關議案審議結果予以更正如下:
一、“特別提示”部分
更正前: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更正后:
1、本次股東大會出現否決提案的情況,否決的提案如下:
議案1、審議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部分
更正前: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上述議案為普通議案,該議案的審議通過應取得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決結果:議案獲得通過。
更正后: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審議了以下議案,
1、審議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上述議案的審議通過應獲得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決結果:議案未獲得通過。
三、“備查文件”部分
更正前:
2、法律意見書。
更正后:
2、法律意見書及補充法律意見書。
除上述更正內容外,原公告其他內容不變,由此給投資者帶來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請投資者諒解。公司注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經審慎考慮將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確定為應獲得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經審議,本次股東大會未能通過關于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變更的議案,接下來公司將積極推進解決同業競爭承諾的落實進度,盡快完成解決同業競爭事項。更正后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詳見附件。
特此公告。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出現否決提案的情況,否決的提案如下:
議案1、審議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召開時間:(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
(2)網絡投票時間為:2022年4月22日,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時間。
召開地點: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437號越秀城市廣場南塔37樓公司會議室
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召開
召集人: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主持人:公司董事長蔡飚先生
會議通知及相關文件刊登在2022年4月7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上,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2、出席會議股東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20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
354,225,847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60.6769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方式出席的股東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335,028,578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 57.3885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98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19,197,269 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3.2884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202 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42,207,160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7.2299 %。
3、其他人員出席情況:
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聘請的律師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審議了以下議案,
1、審議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3206 %;反對16,586,766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2985%;棄權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81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25,459,594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0.3206%;反對16,586,76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9.2985%;棄權160,8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3810 %。
本議案為關聯交易,涉及關聯方股東廣東省廣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持有表決權股份數量312,018,687股,已按規定回避表決。
上述議案的審議通過應獲得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決結果:議案未獲得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張錫海、 陳必成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 經與會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決議。
2、 法律意見書及補充法律意見書。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見證
補充法律意見書
致: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并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見證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規則、公司《章程》及相關公告文件,本所現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具《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見證補充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所使用的術語、定義和簡稱與《法律意見書》中的含義相同。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系對《法律意見書》的補充,與之構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見書》中發表意見的前提、假設、和聲明適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所及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精神,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現場會議的召開地點、議程、會議召開的方式、審議事項、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權利、現場會議的登記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別刊載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本次股東大會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如期召開,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與公告內容一致。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 本次會議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2.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
現場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數【335,028,57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7.3885】%?,F場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3.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的人數為【198】名,代表股份數【19,197,26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3.2884】%。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加表決的股東,其身份已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
4. 列席本次會議的其他人員
現場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議案:
1. 審議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公司公告(公告編號:2022-22)確定上述議案通過應取得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根據有關規定,對上述議案,公司將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單獨計票并披露。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現場記名投票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經見證,本所律師確認表決結果如下:
1. 關于出版集團申請變更“避免和解決同業競爭承諾履行期限”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3206】%;反對【16,586,766】股,占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2985】%;棄權【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81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0.3206】%;反對【16,586,76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9.2985】%;棄權【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810】%。
表決結果:不通過。
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簽名。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吳 翔 見證律師:張錫海
見證律師:陳必成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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