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72版)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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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72版)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不做調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授予價格。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為正數。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程序
當出現上述情況時,應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授予價格的議案。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調整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
十、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本計劃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本激勵計劃草案和考核管理辦法,并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激勵計劃作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本計劃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將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注銷工作。
3、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公司將聘請律師對本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4、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5、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計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6、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經股東大會授權后,董事會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注銷。
(二)本計劃的權益授予程序
1、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后,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并公告。
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3、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意見。
4、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5、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在60日內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應當在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個月內明確,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6、公司授予權益后,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對于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除限售事宜,對于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并注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2、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公司解除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四)本計劃的變更、終止程序
1、本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之前擬變更本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后變更本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導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價格的情形。
2、本計劃的終止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后終止實施本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激勵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4)本激勵計劃終止時,公司應當回購注銷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公司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 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具有對本激勵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并按本激勵計劃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并注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并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可以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節嚴重的,公司還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追償。
3、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4、公司根據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5、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股權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6、公司應當根據本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二) 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激勵對象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鎖定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4、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5、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擔保或用于償還債務。
6、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由激勵對象享有;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回購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時應扣除激勵對象已享有的該部分現金分紅,并做相應會計處理。
7、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8、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次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9、法律、法規及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十二、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1、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注銷:
(1)***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2、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正常實施: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的情形。
3、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未行使權益統一回購注銷,已經行使權益的,返還已獲授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
1、激勵對象在公司內發生正常職務變更(職務平級調動或晉升),其獲授的權益不受影響,仍按照本計劃相關規定進行;如激勵對象降職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2、激勵對象如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參與本計劃的資格,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激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終止授予其新的權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權益的行使資格并按授予價格回購注銷,對于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返還其因股權激勵帶來的收益。
(1)未有效履職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的;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
(3)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商業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對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4、激勵對象因免職、辭職、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在公司擔任職務,在情況發生之日,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5、激勵對象因退休而離職,在情況發生之日,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6、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當激勵對象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時,在情況發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喪失勞動能力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2)當激勵對象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時,在情況發生之日,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7、激勵對象身故的,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激勵對象若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在情況發生之日,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其***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2)激勵對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況發生之日,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8、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薪酬委員會認定,并確定其處理方式。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協議書》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三、會計處理方法與業績影響測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的情況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
(2)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購注銷,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盤價確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將***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新收盤價對***授予的800萬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進行了預測算(授予時進行正式測算)。在測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權益的公允價值=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以2022年4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盤價預估)-授予價格,為8.12元/股。
公司將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進行分期確認。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假設公司于2022年5月初進行限制性股票授予,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僅為測算數據,***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計劃股份支付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本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于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十四、上網公告附件
1、《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2、《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特此公告。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4月11日
證券簡稱:康緣藥業 證券代碼:600557 公告編號:2022-01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知于2022年3月31日以電話和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會議于2022年4月11日在公司會議室以現場和通訊相結合方式召開。應出席會議董事7人,實際出席會議董事7人。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由董事長肖偉先生主持,會議以舉手和通訊表決的方式審議通過以下議案,并形成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2022年***季度報告》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季度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二、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激勵公司銷售規模穩定增長,吸引和留住***人才,針對公司的經營實際情況,充分調動公司董事、負責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研發系統及銷售系統核心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了《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具體內容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編號:2022-018)。
董事王振中先生、楊永春先生、吳云先生系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回避表決本議案,其他非關聯董事參與本議案的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票,反對0票,回避表決3票,棄權0票。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議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
三、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為保證股權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董事王振中先生、楊永春先生、吳云先生系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回避表決本議案,其他非關聯董事參與本議案的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票,反對0票,回避表決3票,棄權0票。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議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
四、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為高效、有序地實施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權董事會對參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查確認,確定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2、授權董事會在公司出現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時,按照本次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方法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3、授權董事會在限制性股票登記完成前,將激勵對象放棄認購的限制性股票份額直接調減、調整至預留或在其他激勵對象之間進行分配;
4、授權董事會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與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5、授權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資格、解除限售條件進行審查確認,并同意董事會將該項權利授予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行使;
6、授權董事會決定激勵對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權董事會辦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8、在出現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時,辦理該部分股票回購注銷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終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資格,對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辦理已死亡的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承事宜,終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
10、授權董事會簽署、執行、修改、終止任何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關的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
11、授權董事會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進行管理和調整,在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條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該計劃的管理和實施規定,但如果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要求該等修改需得到股東大會或相關監管機構的批準,則董事會的該等修改必須得到相應的批準;
12、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向有關機構辦理審批、登記、備案、核準、同意等手續;簽署、執行、修改、完成向有關機構、組織、個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公司注冊資本變更及章程備案等相關工商登記事宜;以及做出其認為與股權激勵計劃有關的必須、恰當或合適的所有行為;
13、提請股東大會為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授權董事會委任(收款)銀行、會計師、律師、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
14、授權董事會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關文件明確規定需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15、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向董事會授權的期限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權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或《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需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的適當人士代表董事會直接行使。
董事王振中先生、楊永春先生、吳云先生系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回避表決本議案,其他非關聯董事參與本議案的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票,反對0票,回避表決3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
特此公告。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4月11日
證券簡稱:康緣藥業 證券代碼:600557 公告編號:2022-016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知于2022年3月31日以電話及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會議于2022年4月11日以現場方式召開,會議應參加表決監事3人,實際參加表決監事3人。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殷世華先生主持,會議以舉手表決的方式審議通過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2022年***季度報告》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公司《2022年***季度報告》的編制和審議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2022年***季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定期報告的各項規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從各個方面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季度的經營狀況。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季度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二、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將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具體內容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編號:2022-018)。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
三、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研發系統及銷售系統核心人員的利益共享與約束機制。
具體內容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
特此公告。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2年4月11日
證券簡稱:康緣藥業 證券代碼:600557 公告編號:2022-017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22年***季度主要經營數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分行業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六號--醫藥制造(2022年修訂)》的相關要求,現將公司2022年***季度主要經營數據披露如下:
一、2022年1-3月公司主營業務分行業經營情況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1)注射液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增長40.47%,營業成本較上年同期增長36.69%,主要系熱毒寧注射液銷售同比增長所致。
(2)口服液的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增長69.34%,營業成本較上年同期增長63.48%,主要系金振口服液銷售同比增長所致。
二、2022年1-3月公司主營業務分地區經營情況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華北地區、西南地區、東北地區、西北地區營業收入分別較上年同期增長57.27%、54.16%、44.68%、38.65%,營業成本分別較上年同期增長37.06%、39.59%、39.73%、34.70%,主要系報告期金振口服液、熱毒寧注射液銷售同比增長所致。
2022年1-3月,公司合并報表實現營業收入1,078,624,792.24元,同比增長25.16%,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9,985,159.38元,同比增長30.94%。
本公告之經營數據未經審計,提醒投資者審慎使用上述數據。
特此公告。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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