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錦波生物:公司章程變更公告

公告編號:2022-005
代碼:832982證券簡稱:錦波生物主辦券商:中信證券
公告編號:2022-005
代碼:832982證券簡稱:錦波生物主辦券商:中信證券
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擬修訂《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
帶法律責任。
一、修訂內容
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的部分條款,修訂對照如下:
原規定修訂后
第五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
第五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等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
員。
第四十九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
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
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非由職工代表
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
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
案、決算方案;
第四十九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
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
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非由職工代表
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
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
案、決算方案;
公告編號:2022-005
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報告及年度報
告摘要;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
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審議公司信息披露平臺;
(十三)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
所作出決議;
(十四)審議批準本章程第四十八條規
定的擔保事項;
(十五)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
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30%的事項;
(十六)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
項;
(十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
定的其他事項。
公告編號:2022-005
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報告及年度報
告摘要;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
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審議公司信息披露平臺;
(十三)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
所作出決議;
(十四)審議批準本章程第四十八條規
定的擔保事項;
(十五)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
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30%的事項;
(十六)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
項;
(十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
定的其他事項。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
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報告及年度報
告摘要;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
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
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批準本章程第四十八條規
定的擔保事項;
(十四)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
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30%的事項;
(十五)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
項;
(十六)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七)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
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
股東的質詢。
第七十三條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
股東的質詢。公司應當通過視頻、電話
等方式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參
公告編號:2022-005
公告編號:2022-005
***百零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
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
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
虧損方案;
(六)編制公司定期報告或定期報告摘
要;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八)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
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
委托理財等事項;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
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
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
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和獎懲事項;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百零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
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
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
虧損方案;
(六)編制公司定期報告或定期報告摘
要;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八)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
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
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
對外捐贈等事項,董事會關于上述事項
的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董
事會議事規則》《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以及
專項授權案規定;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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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
置及人事安排,根據規定向分公司、控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
股子公司或參股公司委派、推薦或提名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和獎懲事項;
(十四)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十四)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
(十七)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檢查總經理的工作;(十六)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
(十八)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十七)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
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
進行討論、評估;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進行討論、評估;
股東及關聯方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
資產及其他資源的行為,以保護公司及股東及關聯方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
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資產及其他資源的行為,以保護公司及
(二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董事會(十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
設立審計委員會、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董事會
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設立審計委員會、戰略委員會、提名委
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
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
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
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
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
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
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負責制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
公告編號:2022-005
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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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運作。
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負責制
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規范專門委員
會的運作。
***百一十七條董事會召開董事會
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郵寄、
公告、傳真、電話。
***百一十七條董事會召開董事會
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郵寄、
公告、傳真、電話、郵件。
***百二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
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需
要設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百二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
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需
要設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等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
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百二十九條(六)提請董事會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
***百二十九條(六)提請董事會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
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原章程無此條內容新增:***百九十九條投資者與公
司之間的糾紛解決機制若公司與投資
者之間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解決方
式處理:
(一)自行協商解決;
(二)提交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機構
進行調解;
(三)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原章程無此條內容新增:第二百條若公司申請股票在全
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
應當充分考慮股東的合法權益,并對異
議股東作出合理安排。公司應設置與終
止掛牌事項相關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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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應該制定合理的投資者保
護措施,通過提供現金選擇權等方式為
其他股東的權益提供保護;公司被強制
終止掛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
該與其他股東主動、積極協商解決方
案,可以通過設立專門基金等方式對投
資者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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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應該制定合理的投資者保
護措施,通過提供現金選擇權等方式為
其他股東的權益提供保護;公司被強制
終止掛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
該與其他股東主動、積極協商解決方
案,可以通過設立專門基金等方式對投
資者損失進行賠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冊地址的變更:否
除上述修訂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前述內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二、修訂原因
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全
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要求,為促
進公司長遠健康及規范公司治理,特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三、備查文件
《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