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433證券簡稱:冠豪高新公告編號:2021-臨07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
400-006-0010 立即咨詢
發布時間:2022-01-01 熱度: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7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于2021年12月24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各位董事。會議應參加董事9人,實際參加董事9人。會議通知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謝先龍先生主持。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一)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管理,充分調動高級管理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制定《經理層成員績效管理規定》。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高級管理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規定》。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政策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并報表范圍內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根據減值測試結果對相應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臨078)。
(四)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對外捐贈行為,加強對外捐贈管理,履行社會責任,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制定《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五)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的擔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的擔保風險,保護公司財務安全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制定《擔保管理制度》。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擔保管理制度》。
(六)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為加強公司對資產負債率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債務風險,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制定《負債管理辦法》。
(七)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建立有效的項目管理機制,推進項目實施,促進技術和產品進步,滿足公司發展戰略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制定《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八)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的議案》;
經審議,董事會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年投資計劃。
(九)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轉讓天津中鈔紙業有限公司24.93%股權的議案》;
近年來,由于電子支付方式的快速推行,“輔幣硬幣化”等政策的實施,天津中鈔紙業有限公司主營一元票紙和角票紙業務已***停止,經營持續虧損,存在投資無收益和增加損失的風險。經審議,董事會同意公司掛牌轉讓所持天津中鈔紙業有限公司的股權。
(十)董事會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審議的議案》;
2021年,公司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于新時代安全、環保重要論述精神,經理層統籌安排,嚴抓安全環保工作,公司安全、環保形勢總體平穩。經審議,董事會同意公司編制的《2021年度安全環保工作報告》。
(十一)董事會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及其摘要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進行修訂。
公司董事謝先龍先生、李飛先生、張虹女士為擬激勵對象,已回避表決。
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訂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文件的說明公告》(公告編號:2021-臨083)。
(十二)董事會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公司董事謝先龍先生、李飛先生、張虹女士為擬激勵對象,已回避表決。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
(十三)董事會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公司董事謝先龍先生、李飛先生、張虹女士為擬激勵對象,已回避表決。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
(十四)董事會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稿)有關事項的議案》;
為保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與激勵計劃相關的以下事項:
1.授權董事會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權董事會在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配股和增發等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
3.授權董事會在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派息、配股和增發等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4.授權董事會就公司授予及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辦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記結算的全部事宜;
5.授權董事會就公司及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當期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辦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授權董事會在出現激勵計劃規定的回購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回購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辦理該等限制性股票回購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該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記結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等事宜;
7.授權董事會在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數量或回購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8.授權董事會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在激勵對象發生包括但不限于離職、退休、身故等特殊情形時,處理激勵對象獲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授權董事會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和對標企業變動情況剔除或更換激勵計劃業績考核對標企業樣本;
10.授權董事會根據《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的規定對激勵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監管機構要求該等管理措施需經股東大會或/和相關監管機構批準,則董事會的該等管理措施必須得到相應的批準;
11.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生修訂的,授權董事會依據該等修訂對激勵計劃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12.授權董事會實施激勵計劃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不得授權董事會、必須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向董事會授權的期限與本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權事項,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確規定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可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適當人士代表公司董事會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謝先龍先生、李飛先生、張虹女士為擬激勵對象,已回避表決 。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十五)董事會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22年***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等內容,請查閱公司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關于召開2022年***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21-臨081)。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84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修訂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股權激勵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來源:公司已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過4,171.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183,885.72萬股的2.27%。其中***授予3,741.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89.69%,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4%;預留430.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10.31%,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23%。
一、公司基本情況
(一)公司簡介
(二)公司2018年-2020年業績情況: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
二、激勵計劃實施的目的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國資考分〔2020〕178號)(以下簡稱“《指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和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計劃。
(一)公司制定本計劃的目的: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股東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
2.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勵體系,從而吸引、激勵和穩定公司的管理團隊以及核心人才,增強公司活力;
3.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競爭實力,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股東利益***大化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公司制定本計劃的原則:
1.堅持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員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維護股東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
3.堅持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
三、激勵方式及標的股票來源
本計劃的股權激勵方式為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已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的公司股票和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四、激勵計劃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數量
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過4,171.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183,885.72萬股的2.27%。其中***授予3,741.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89.69%,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4%;預留430.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10.31%,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23%。
五、激勵對象的范圍及各自所獲授的權益數量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范圍的確定原則如下:
1.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和長期貢獻的管理、技術和業務骨干,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2.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得參加本計劃;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得參加本計劃;
4.中國證監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認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不得參與本計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作為本計劃的激勵對象: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法律法規和本計劃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不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或者依本計劃的規定回購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計劃下獲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員范圍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干。
本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305人。
預留部分激勵對象自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個月內確定,且不得重復授予本計劃參與***授予的激勵對象。經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公司在***網站按要求及時準確披露當次激勵對象相關信息。若預留部分涉及關聯人士,屆時公司將遵守一切適用的《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股東批準等規定(如需要)。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
注:1.本計劃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中沒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計劃有效期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權益授予價值不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40%。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四)激勵對象的核實
1.本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3.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經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監事會審核。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一)***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為2.77元/股,該價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計劃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2.本計劃公告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二)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
本計劃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并披露預留授予情況。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50%,公平市場價格按以下價格的孰高值確定:
1.預留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2.預留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七、激勵計劃的時間安排
(一)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本計劃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完畢之日止,***長不超過72個月。
(二)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董事會在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根據相關規定及本計劃確定,授予日應為交易日。
若根據以上原則確定的日期為非交易日,則授予日順延至其后的***個交易日。授予日不得為下列期間:
1.定期報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為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間;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關限制期間內向激勵對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三)激勵計劃的限售期
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各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36個月、48個月。在限售期內,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標的股票被限售,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因獲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等股份同時按本計劃進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
(四)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期
本計劃***及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
本計劃激勵對象因解除限售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規定如下:
1.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每年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勵對象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計劃***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20%(及就該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職(或任期)期滿后,根據其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考核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是否解除限售。
5.在本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該等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修改后的法律、法規、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授予條件
公司和激勵對象滿足以下條件時,公司方可依據本計劃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
(1)***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成為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解除限售條件
公司和激勵對象滿足以下條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除限售安排進行解除限售。
1.公司業績考核條件
本計劃***及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22-2024年,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對應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除限售:
注:1.在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公司有增發、配股等事項導致凈資產變動的,考核時剔除該事項所引起的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凈資產變動額。
2.凈資產收益率為“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下同。
3.凈利潤為“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下同。
4.對標企業中主營業務發生變化或由于進行資產重組等對業績指標產生明顯影響的,對標企業樣本將予以剔除。
5.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證監會調整本公司行業分類或調整同行業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時應當采用屆時***近一次更新的行業分類數據。
公司從證監會“造紙和紙制品”行業及申銀萬國“輕工制造-造紙-造紙”行業中選取16家與公司主營業務相近和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為本計劃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的對標企業,具體如下:
2.本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
(1)***近一個會計年度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條件
激勵對象按照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分年進行考核,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解除限售系數×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根據個人的績效考評評價指標確定個人當年度的績效考核結果,績效考評結果劃分為***、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激勵對象考評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個人當期獲授額度實際可解除限售的比例為100%;考評結果為合格,個人當期獲授額度實際可解除限售的比例為80%;考評結果為不合格,不可解除限售。
因個人層面績效考核結果導致當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
4.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
(1)***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權益數量和權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日至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股權登記日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配股或增發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調整后的授予數量=調整前的授予數量×(1+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2.縮股
調整后的授予數量=調整前的授予數量×縮股比例
3.配股
調整后的授予數量=調整前的授予數量×股權登記日收盤價×(1+配股比例)÷(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比例)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不做調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權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股、派息、配股或增發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調整后的授予價格=調整前的授予價格÷(1+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2.縮股
調整后的授予價格=調整前的授予價格÷縮股比例
3.派息
調整后的授予價格=調整前的授予價格-每股派息額
4.配股
調整后的授予價格=調整前的授予價格×(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比例)÷[股權登記日收盤價×(1+配股比例)]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1.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上述情形發生時按照本計劃規定對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和價格進行調整。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和本計劃的安排出具專業意見。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對限制性股票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公告并通知激勵對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十、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本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審議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的本計劃并作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計劃時,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本計劃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將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明確意見。
4.董事會審議通過本計劃草案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本計劃及摘要、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意見。
5.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
6.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本計劃提交集團、國資委審核批準,公司在取得國資委批準后的2個交易日內進行公告。
7.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8.公司聘請的律師對本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隨公司發出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的通知一并公告。
9.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獨立董事應當就本計劃及相關議案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10.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時,擬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并予以披露。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并公告。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意見。
2.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在公司規定期限內,激勵對象將認購限制性股票的資金按照公司要求繳付予公司***賬戶,逾期未繳付資金視為激勵對象放棄認購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4.公司根據與激勵對象簽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及限制性股票認購、繳款情況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名冊》,記載激勵對象姓名、授予數量、授予日、繳款金額、《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編號等內容。
5.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公司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記完成后,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后的12個月內另行確定。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不得進行授予。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對于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除限售事宜,對于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2.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除限售前,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十一、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工作崗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計劃所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按本計劃規定的原則,向激勵對象回購其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勵對象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忠實義務,或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將不予解除限售,情節嚴重的,董事會有權追討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獲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4.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授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5.公司應當根據本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購等有關事宜。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6.若發生本計劃規定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情形時,經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根據本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之約定,公司有權按照本計劃規定的回購價格條件回購激勵對象相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登記結算事宜。
7.法律、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計劃規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工作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激勵對象保證按照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其認購繳款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合法資金;
3.激勵對象應當按照本計劃的安排解除限售,并遵守本計劃規定的相關義務;
4.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轉讓或用于擔?;騼斶€債務;
5.激勵對象因參與本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6.發生限制性股票回購事項時,激勵對象不可撤銷地全權委托公司代表其辦理限制性股票回購相關的登記結算事宜;
7.法律、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公開并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計劃規定的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十二、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1.公司發生如下情形之一時,公司應當終止實施本計劃,不得依據本計劃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不計利息)回購:
(1)***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控股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取消當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時終止實施本計劃,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的;
(2)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或者審計部門對公司業績或者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4)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3.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正常實施: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的情形。
4.如公司未滿足解除限售業績目標,則當期計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
5.激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其限制性股票、獲授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追討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獲得的收益,并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1)經濟責任審計等結果表明未有效履職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
(3)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公司商業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對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并受到處分的;
(4)激勵對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給上市公司造成較大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1.如激勵對象因身故、退休、喪失勞動能力、不受個人控制的崗位調動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則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變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計劃各解除限售期內,根據其在考核期內實際任職時間確定每個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數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價格(計算利息)回購。
2.如激勵對象成為獨立董事、監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員,或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則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變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予解除限售,公司按授予價格(不計利息)回購。
3.如激勵對象主動辭職,或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終止單方面不再續約,或因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合格導致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無法解除限售的,則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或根據本計劃規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
(2)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變更。
4.如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被辭退時,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董事會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追討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獲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或激勵對象發生其他本計劃未列明之情形時,由董事會根據上述原則對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處理。
十三、激勵計劃變更與終止
1.本計劃的變更程序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變更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公司對已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本計劃進行變更的,變更方案應報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不得包括導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價格的情形。
公司應及時披露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明確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就變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2.本計劃的終止程序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前擬終止本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后終止實施本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或董事會決議公告。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本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終止實施本計劃的,公司應在履行相應審議批準程序后及時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購事宜。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終止實施本計劃決議的,或者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本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四、會計處理方法與業績影響測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方法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1.授予日的會計處理: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份的情況確認銀行存款、庫存股和資本公積。
2.限售期內的會計處理: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3.解除限售日的會計處理: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4.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根據授予日股票收盤價、授予價格確定,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授予價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支付成本暫按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一日(2021年10月13日)股價進行測算為2.27元。
本計劃的總成本將在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確認,該總成本根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和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確認。
(二)預計本計劃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本計劃公告時,公司***授予的3,741萬股限制性股票于測算日預估總費用為8,492.07萬元,假設2022年1月授予,則每年攤銷金額預測算如下:
單位:萬元
本計劃的成本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計,在不考慮本計劃對公司業績刺激作用的情況下,本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度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考慮本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本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于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十五、上網公告附件
1.《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2.《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
3.《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83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修訂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及相關文件的說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等相關議案。公司已收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批復》(國資考分〔2021〕634號),國務院國資委原則同意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詳情請查閱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月1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體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關公告。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等相關議案。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特別提示
修訂前:
五、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過4,226.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183,885.72萬股的2.30%。其中***授予3,796.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89.82%,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7%;預留430.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10.18%,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23%。
七、本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324人。
修訂后:
五、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過4,171.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183,885.72萬股的2.27%。其中***授予3,741.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89.69%,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4%;預留430.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10.31%,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23%。
七、本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305人。
二、第八條 激勵對象范圍
修訂前:
本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324人。
修訂后:
本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305人。
三、第十二條 授予數量
修訂前:
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過4,226.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183,885.72萬股的2.30%。其中***授予3,796.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89.82%,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7%;預留430.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10.18%,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23%。
修訂后:
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過4,171.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183,885.72萬股的2.27%。其中***授予3,741.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89.69%,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04%;預留430.00萬股,占本計劃授予總量的10.31%,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23%。
四、第十三條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修訂前:
本計劃下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注:1.本計劃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中沒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計劃有效期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權益授予價值不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40%。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修訂后:
本計劃下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注:1.本計劃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中沒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計劃有效期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權益授予價值不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40%。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五、第十七條
修訂前:
第十七條 對于公司業績或個人績效考核結果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價格回購。
修訂后:
第十七條 對于公司業績或個人績效考核結果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
六、第二十三條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
修訂前:
(三)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條件
因個人層面績效考核結果導致當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計劃的規定以授予價格(不計利息)回購。
修訂后:
(三)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條件
因個人層面績效考核結果導致當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
七、第二十六條 預計本計劃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修訂前:
本計劃公告時,公司***授予的3,796萬股限制性股票于測算日預估總費用為8,616.92萬元,假設2021年12月授予,則每年攤銷金額預測算如下:
單位:萬元
修訂后:
本計劃公告時,公司***授予的3,741萬股限制性股票于測算日預估總費用為8,492.07萬元,假設2022年1月授予,則每年攤銷金額預測算如下:
單位:萬元
八、第四十一條
修訂前:
第四十一條 如公司未滿足解除限售業績目標,則當期計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不計利息)予以回購。
修訂后:
第四十一條 如公司未滿足解除限售業績目標,則當期計劃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購時市價與授予價格(不計利息)的孰低值回購。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已按照上述修訂內容同步做出修訂。詳情請查閱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79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破產清算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破產清算的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的《關于控股子公司擬進行破產清算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臨071)。
近日,公司收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0402破申10號),根據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冠豪條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冠豪”)的申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珠海冠豪的破產清算申請。具體內容如下:
一、裁定書主要內容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珠海冠豪系企業法人,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清算法定條件。珠海冠豪申請破產清算,應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企業法》第二條、第七條***款規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請人珠海冠豪的破產清算申請。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對公司的影響
目前,公司已全額計提對珠海冠豪的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由于該破產事項尚在審理過程中,資產處置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業績的***終影響金額以破產清算執行結果和會計師審計為準。珠海冠豪破產清算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持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根據破產清算事項的進展,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0402破申10號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80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監事辭職及選舉監事候選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冠豪高新”)監事會于近日收到公司監事鄭云水先生的辭職報告,因工作調動原因,鄭云水先生申請辭去公司監事職務,其辭職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選舉新任監事之日起生效。公司對鄭云水先生擔任公司監事期間為公司所做的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為確保公司監事會正常運作,公司控股股東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推薦周雄華女士為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簡歷詳見附件)。經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同意提名周雄華女士為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任期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八屆監事會屆滿之日止。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周雄華女士簡歷
周雄華女士,1987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曾任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主辦、主管,能源管理部主管;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公司財務部副經理,采購部副經理、經理;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漿紙貿易部副總經理;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副總經理兼貿易綜合部經理?,F任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風險合規部總經理。周雄華女士的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截至目前,周雄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82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獲國務院國資委批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冠豪高新”)第八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述事項。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轉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批復》(國資考分〔2021〕634號),國務院國資委原則同意冠豪高新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將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證券代碼:600433 證券簡稱:冠豪高新 公告編號:2021-臨077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于2021年12月24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各位監事。會議應參加監事3人,實際參加監事3人。會議通知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本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劉志成先生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一)監事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及其摘要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進行修訂。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訂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文件的說明公告》(公告編號:2021-臨083)。
(二)監事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
(三)監事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要求以及公司實際情況,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
(四)監事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的議案》。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監事會審議同意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修訂。
具體修訂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修訂稿)》。
(五)監事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公司監事候選人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體的《關于監事辭職及選舉監事候選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臨080)。
特此公告。
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
SourcePh" >
企行公司主營業務: 公司注冊、公司變更、代理記賬、涉稅處理、公司轉讓、公司注銷、公司戶車牌轉讓,投資/資產/基金類公司轉讓, 免費咨詢電話:400-006-0010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來自半年度報告全文,為***了解本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未來發展規劃,投資者應當到證監會***媒體仔細閱讀半年...
公司代碼:688767公司簡稱:博拓生物 ***節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報告摘要來自半年度報告全文,為***了解本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
證券代碼:002999證券簡稱:天禾股份公告編號:2022-05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原標題:鹽津鋪子:關于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告證券代碼:002847 證券簡稱:鹽津鋪子 公告編號:2022-059 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