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揚州金泉: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保薦機構”)作為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金泉”、“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對揚州金泉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事項進行了核查,核查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3067號)核準,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1,675.00萬股,發行價為每股人民幣31.04元,共計募集資金人民幣51,992.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41,211.16萬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大華驗字[2023]000072號”《驗資報告》。
公司已將上述募集資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開設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募集資金實行了專戶存儲。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
根據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公司募集資金將在扣除發行費用后投入年產25萬頂帳篷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年產35萬條睡袋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戶外用品研發中心技術改造項目、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倉儲倉庫建設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以推動公司主營業務發展,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單位:萬元
序號項目名稱總投資擬投入募集資金金額1年產25萬頂帳篷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9,308.029,308.022年產35萬條睡袋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9,774.219,774.213戶外用品研發中心技術改造項目5,992.505,992.504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
倉儲倉庫建設項目7,136.437,136.435補充流動資金9,000.009,000.00合計41,211.1641,211.16 三、本次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情況
(一)本次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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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金泉募投項目“年產 萬頂帳篷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原實施地點為揚州市邗江區楊壽鎮回歸路63號,由于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將“年產25萬頂帳篷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地點變更為越南廣南省升平縣平福社河藍產業集群,由于實施地點的變更,實施主體由公司變更為公司全資孫公司PEAK公司。
(二)本次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內容
項目名稱變更前 變更后 實施地點實施主體實施地點實施主體年產25萬頂帳
篷生產線技術改
造項目揚州市邗江區楊
壽鎮回歸路63
號揚州金泉越南廣南省升平
縣平福社河藍產
業集群PEAK公司(三)變更后實施主體的情況
公司名稱:PeakOutdoorCo.,Ltd
成立時間:2016年9月20日
注冊地址:越南廣南省升平縣平福社河藍產業集群
注冊資本:92,120,000,000越南盾(折合約400萬美元)
主營業務:戶外旅游用品生產及銷售
PEAK公司***近兩年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定的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2022年 12月 31日/2022年度2021年 12月 31日/2021年度總資產4,381.304,014.37凈資產3,289.832,763.79凈利潤366.92723.32四、本次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本次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是基于公司實際生產經營需要,未改變募集資金的建設內容、投資金額,不存在變相更改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本次變更符合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安排,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五、本次事項履行的相關審議程序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上述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調整不涉及投資總額、募集資金投入額、建設內容的變化,本次募投項目變更實施主體及變更實施地點,不屬于對募集資金用途的變更,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本次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事項已經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內部審議程序,已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次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未涉及投資金額、募集資金投入額、建設內容的變更,不會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造成實質性影響,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綜上,保薦機構對揚州金泉本次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揚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保薦代表人:
丁峰 周劉橋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