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05 熱度:
原標題:央企科技ETF : 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23年5月22日證監許可〔2023〕1134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是跟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國新央企科技***指數。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還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及跟蹤誤差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退市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包括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風險)、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投資于存托憑證的風險、風險評價不一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等。本基金被動跟蹤標的指數“中證國新央企科技***指數”,因此,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標的指數的表現密切相關。同時,本基金屬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轉融通業務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潛在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中國存托憑證”),存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等。但基金資產并非必然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是否采用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投資人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起可賣出,投資人贖回獲得的股票當日起可賣出。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時需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或基金賬戶。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賬戶只能進行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人需要使用標的指數成份股中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或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開立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如投資人需要使用標的指數成份股中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則還應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
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資人保證***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價格波動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國新央企科技***指數。中證國新央企科技***指數由國新投資有限公司定制,主要選取國務院國資委下屬業務涉及航空航天與國防、計算機、電子、半導體、通信設備及技術服務等行業的50只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以反映央企科技主題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址:www.csindex.com.cn。
目錄
一、 緒言....................................................................................................................................4
二、 釋義....................................................................................................................................5
三、 基金管理人......................................................................................................................10
四、 基金托管人......................................................................................................................19
五、 相關服務機構..................................................................................................................23
六、 基金的募集......................................................................................................................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 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32
九、 基金份額的交易..............................................................................................................33
十、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35
十一、 基金的投資..................................................................................................................48
十二、 基金的財產..................................................................................................................54
十三、 基金資產估值..............................................................................................................55
十四、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0
十五、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2
十六、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八、 風險揭示......................................................................................................................72
十九、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7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0
二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116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118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19
二十五、備查文件...................................................................................................................120
一、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二、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書:指《南方中證國新央企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11、《證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次修正,經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次修訂,經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經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并經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7、《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8、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1、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2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23、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4、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26、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簡稱 ETF
27、ETF聯接基金: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以下簡稱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聯接基金
28、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29、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包括直銷機構、發售代理機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30、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31、發售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32、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33、登記業務:指根據《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以及相關業務規則所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和結算等相關業務
3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36、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長不得超過3個月
38、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4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的版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及其不時修訂的其他相關規則和規定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贖回對價的行為48、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49、申購對價: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50、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51、標的指數: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國新央企科技***指數
52、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3、***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低數量,投資人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應為***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4、現金替代: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5、現金差額:指***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人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56、元:指人民幣元
57、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5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6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3、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6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成立時間: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冊資本:3.6172億元人民幣
電話:(0755)82763888
傳真:(0755)82763889
聯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4號文批準,由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廈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2000年,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0]78號文批準進行了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人民幣。2005年,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201號文批準進行增資擴股,注冊資本增至1.5億元人民幣。
2014年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金增至3億元人民幣。
2018年1月,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3億元人民幣。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冊資本增至3.6172億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權結構調整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7.44%、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13.72%、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廈門合澤吉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1.72%、廈門合澤祥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24%、廈門合澤益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25%、廈門合澤盈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32%。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周易先生,計算機通信專業學士,中國籍。曾任職江蘇省郵電學校、江蘇省郵電管理局電信中心、江蘇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蘇貝爾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貝爾富欣通信公司副總經理,華泰證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主任、黨委委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張輝先生,管理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職北京東城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華晨集團上海辦事處、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聯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干部,華泰證券資產管理總部高級經理、證券投資部投資策劃員、南通姚港路營業部副總經理、上海瑞金一路營業部總經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綜合事務部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連芬女士,金融專業碩士,中國籍。曾任職賽格集團銷售,深圳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投資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鵬證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深圳福虹路營業部總經理、南方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證券總裁助理,華泰聯合證券深圳華強北路營業部總經理、渠道服務部總經理、運營中心總經理、零售客戶部總經理、執行辦主任、總裁特別助理,華泰證券總裁助理。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曾任職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董辦主管,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辦公室高級主管、企業三部高級主管、金融發展部副部長。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發展部部長,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資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東海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金融穩定發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鵬聯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市投控聯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衛斌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部長助理、副經理,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二部高級主管、副部長。現任深圳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掛職)、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戰略研究部(董事會辦公室)部長(主任),深圳市人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公路客貨運輸服務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航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大劇院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深圳市粵劇團有限公司監事,深圳灣區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陳明雅女士,管理學學士,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現任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財務部總經理、投資發展部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臨床醫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職安徽泗縣人民醫院臨床醫生,瑞金醫院主治醫師,興業證券研究所醫藥行業研究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監、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現任興業證券經濟與金融研究院院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楊小松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德勤國際會計師行會計專業翻譯,光大銀行證券部職員,美國NASDAQ實習職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學博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籍。
曾任職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南京大學工程管理學院院長。現任南京大學新金融創新研究院院長、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金融學年會常務理事,江蘇省資本市場研究會會長,江蘇省科技創新協會副會長,江蘇銀行獨立董事,匯豐銀行(中國)獨立董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制度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張忠先生,法學碩士,中國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務員。現任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資本市場業務負責人、證券業務內核負責人,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東方紅衛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協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斌先生,會計學博士,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廣東省審計學會副會長,廣東省資產評估協會副會長,廣東省內部審計協會副會長。現任財政部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咨詢專家組成員,廣東省總工會經審會常委,廣東管理會計師協會會長,廣東省內部控制協會副會長,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南方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視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地鐵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船海洋與防務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鴻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鄭建彪先生,經濟學碩士,高級工商管理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北京市財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經理,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證監會第九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至三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現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國并購公會常務副會長,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副會長,上海證券交易所***屆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委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會計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職江蘇省絲綢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南京環球杰必克有限責任公司職員、南京國電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復旦大學教師。現任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無錫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蘇州海光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陳莉女士,法學碩士,中國籍。曾任職華泰證券深圳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深圳益田路營業部總經理、研究所副所長。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長,華泰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華泰期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劉立強先生,經濟學學士,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廣東煙草潮州市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鄭可棟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籍。曾任職國泰君安證券網絡金融部高級策劃經理,興業證券戰略發展部經營計劃與績效分析經理、私財委科技金融部規劃發展負責人、經紀業務總部投顧平臺運營處總監和理財規劃處總監、財富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數智金融部副總經理。現任興業證券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蘇望先生,法學碩士學位,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總部職員,深圳市融通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專員、副總裁、高級副總裁。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監察稽核部董事、監察稽核部負責人。
徐剛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深圳期貨投資公司職員、項目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職員、機構業務部職員、養老金業務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養老金業務部執行董事。
董星華女士,碩士學歷,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中國人保武漢分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深圳證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辦公室高級副總裁,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辦公室董事。
陸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于東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財中心職員、客戶關系部高級副總裁。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客戶關系部董事、合肥理財中心總經理。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楊小松先生,總裁,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德勤國際會計師行會計專業翻譯,光大銀行證券部職員,美國NASDAQ實習職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江蘇省投資公司業務經理,江蘇國際招商公司部門經理,江蘇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江蘇國信高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朱運東先生,副總裁,經濟學學士,高級經濟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財政部地方預算司及辦公廳秘書,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業務經理,中經信投資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產品開發部總監、總裁助理、首席市場執行官。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總裁,EMBA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中國農業銀行副處級秘書,南方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業務部總經理、沈陽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華泰聯合證券董事會秘書、合規總監等職務,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信息官、董事會秘書、紀委書記。
李海鵬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美國AXA Financial 公司投資部高級分析師,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全國社保及國際業務部執行總監、全國社保業務部總監、固定收益部總監、總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投資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市場部總助,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級投資經理,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副總監、研究總監、首席策略分析師、基金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監、總裁助理、首席投資官(權益)。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基金經理。
鮑文革先生,督察長,經濟學碩士,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財政部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公司監事、財務負責人、總裁助理。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評先生,財務負責人,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會員(FCCA),中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曾任職中南財經大學助教,招商局蛇口工業區總會計師室會計,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財務部高級經理,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師,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監。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兼財務部總經理,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深圳南方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經理
李佳亮先生,美國南加州大學金融工程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具有基金從業資格。2012年8月加入南方基金,任數量化投資部研究員;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8月5日,任投資經理助理;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9月4日,任南方榮優基金經理;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1月18日,任南方消費基金經理;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28日,任大數據100、大數據300基金經理;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中證500增強基金經理;2017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量化成長基金經理;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上證50增強基金經理;2016年12月30日至今,任南方***收益基金經理;2021年10月29日至今,任南方MSCI中國A50互聯互通ETF基金經理;2022年1月10日至今,任南方MSCI中國A50互聯互通ETF聯接基金經理;2022年11月21日至今,兼任投資經理;2022年12月16日至今,任南方基金南方東英銀河聯昌富時亞太低碳精選ETF(QDII)基金經理;2022年12月23日至今,任南方北證50成份指數發起基金經理;2023年3月3日至今,任南方中證主要消費ETF基金經理;2023年3月23日至今,任南方標普500ETF(QDII)基金經理;2023年4月13日至今,任南方滬深300ESG基準ETF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副總裁兼首席投資官(固定收益)李海鵬先生,首席投資官(權益)茅煒先生,聯席首席投資官孫魯閩先生,現金及債券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總經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李璇女士,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喬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陶鑠先生,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張延閩先生,權益研究部總經理章暉先生,指數投資部總經理羅文杰女士,宏觀策略部聯席總經理唐小東先生。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范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并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運用科學化的方法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復核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墻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回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工商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2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13人,平均年齡34歲,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提供托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豐富、***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截至2022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來,中國工商銀行連續二十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財經媒體評選的86項***佳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托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托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托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托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從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水平。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托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托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托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托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并保證得到***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托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墻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托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托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托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并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托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托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數據安全控制。中國工商銀行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據傳輸線路的冗余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托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于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托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托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托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有效。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托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托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托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托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范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五、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陳文祥
電話:021-68419095
傳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人:丁媛
電話: (86 21) 3135 8666
傳真: (86 21) 3135 8600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01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育路 588號前灘中心 42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系人:陳薇瑤
聯系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經辦注冊會計師:張振波、陳薇瑤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23年5月22日證監許可〔2023〕1134號文注冊募集。
本基金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長不得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三、***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四、發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 3種方式。具體開通方式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業務公告。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發售代理機構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認購。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的具體安排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的相關規定。
基金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本基金的發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中列明。
五、募集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發售代理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減、變更發售代理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認購價格為 1.00元。
七、認購開戶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賬戶。
1、如投資人需新開立證券賬戶,則應注意:
(1)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賬戶只能進行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者需要使用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中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或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開立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如投資者需要使用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中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則還應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
(2)開戶當日無法辦理***交易,建議投資人在進行認購前至少2個工作日辦理開戶手續。
2、如投資人已開立證券賬戶,則應注意:
(1)如投資人未辦理***交易或***交易在不辦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證券公司,需要***交易或轉***交易在可辦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證券公司。
(2)當日辦理***交易或轉***交易的投資人當日無法進行認購,建議投資人在進行認購的1個工作日前辦理***交易或轉***交易手續。
(3)使用專用席位的機構投資者無需辦理***交易。
3、賬戶使用注意事項
已購買過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注冊登記機構的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其擁有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不能用于認購本基金。
八、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高于0.80%,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認購份額(S)認購費率S<50萬0.80%50萬≤S<100萬0.50%S≥100萬每筆500元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按照上表所示費率收取認購費用。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時可參照上述費率結構,按照不高于0.80%的標準收取一定的傭金。投資人申請重復現金認購的,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九、網上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上現金認購的投資人,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傭金、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傭金=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傭金比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傭金=固定費用)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傭金比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認購傭金由發售代理機構在投資人認購確認時收取,投資人需以現金方式交納認購傭金。
例:某投資人通過發售代理機構以網上現金認購方式認購1,000份本基金,假設發售代理機構確認的傭金比率為0.80%,則需準備的資金金額計算如下:
認購傭金=1.00×1,000×0.80%=8元
認購金額=1.00×1,000×(1+0.80%)=1,008元
即投資人需準備1,008元資金,方可認購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3、認購限額:網上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單一賬戶每筆認購份額需為1,000份或其整數倍,***高不得超過99,999,000份,并須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投資人應以上海證券賬戶認購,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4、認購申請: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發售代理機構的規定,備足認購資金,辦理認購手續。網上現金認購申請提交后,投資人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撤銷***的認購申請。
5、清算交收:T日通過發售代理機構提交的網上現金認購申請,由該發售代理機構凍結相應的認購資金,登記機構進行清算交收,并將有效認購數據發送發售協調人,發售協調人于網上現金認購結束后的第4個工作日將實際到位的認購資金劃往其預先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
6、認購確認:在募集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之后,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認購確認情況。
十、網下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投資人,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費用、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認購費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認購費用=認購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費用=固定費用)
凈認購份額=認購份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認購價格
認購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資人需以現金方式交納認購費用。網下現金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資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認購100,000份基金份額,假定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為10 元,則需準備的資金金額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1.00×100,000×0.80%=800元
認購金額=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凈認購份額=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資人若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認購本基金100,000份,需準備100,800元資金,假定該筆認購金額產生利息10元,則投資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3、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上現金認購的認購金額的計算。
4、認購限額:網下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投資人通過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每筆認購份額須為1000份或其整數倍。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的,每筆認購份額須在10萬份以上(含10萬份)。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5、認購手續: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到銷售網點辦理相關認購手續,并備足認購資金。認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6、清算交收: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算交收。通過發售代理機構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登記機構進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算交收。
7、認購確認:在募集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之后,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認購確認情況。
十一、網下股票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發售代理機構確定。
2、認購限額:網下股票認購以單只股票股數申報,用以認購的股票必須是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備選成份股(具體名單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后續相關公告為準)。單只股票***低認購申報股數為1,000股,超過1,000股的部分須為100股的整數倍。投資人應以A股賬戶認購,可以多次提交認購申請,累計申報股數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調整上述規定網下股票認購的認購限額,并于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認購手續: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到銷售網點辦理認購手續,并備足認購股票。認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將被調出標的指數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認購本基金。
(2)限制個股認購規模:基金管理人可對個股認購規模進行限制,并在網下股票認購日前公告限制認購規模的個股名單。
(3)臨時拒絕個股認購:對于在網下股票認購期間價格波動異常、認購申報數量異常、長期停牌、流通(減持)受限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個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經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股票的認購申報。
(4)根據法律法規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標的指數成份股,將不能用于認購本基金。
5、清算交收:網下股票認購***后一日,發售代理機構將股票認購數據按投資人證券賬戶匯總發送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認購數據后初步確認各成份股的有效認購數量。以基金份額方式支付傭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據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數據計算投資人應以基金份額方式支付的認購傭金,并從投資人的認購份額中扣除,為發售代理機構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資人凈認購份額明細數據進行投資人認購份額的初始登記,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確認的認購申請股票數據,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網下認購股票的凍結與過戶,***終將投資人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至基金證券賬戶。
6、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n
投資者的認購份額 ? 第i只股票認購期***后一日的均價?有效認購數量/1.00?
i?1
其中,
(1)i代表投資人提交認購申請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資人提交的股票總只數。如投資人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請,則n=1。
(2)“第i只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的均價”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交易所的當日行情數據,以該股票的總成交金額除以總成交股數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若該股票在當日停牌或無成交,則以同樣方法計算***近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作為計算價格。
若某一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至登記機構進行股票過戶日的凍結期間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由于投資人獲得了相應的權益,基金管理人將按如下方式對該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日的均價進行調整:
除息: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每股現金股利或股息送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1+每股送股比例)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且送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每股現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除息且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每股現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調整后價格=(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均價+配股價×配股比例-每股現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認購數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并據以進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數。
對于經公告限制認購規模的個股,基金管理人可確認的認購數量上限的計算方式詳見屆時相關公告。如果投資人申報的個股認購數量總額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確認的認購數量上限,則按照各投資人的認購申報數量同比例收取。對于基金管理人未確認的認購股票,登記機構將不辦理股票的過戶業務,正常情況下,投資人未確認的認購股票將在認購截止日后的4個工作日起可用。
若某一股票在網下股票認購期***后一日至登記機構進行股票過戶日的凍結期間發生司法執行,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登記機構發送的解凍數據對投資人的有效認購數量進行相應調整。
7、特別提示:投資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進行股票認購,并及時履行因股票認購導致的股份減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義務。
十二、募集期間的資金、股票與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網上現金認購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登記機構清算交收后至劃入基金托管專戶前產生的利息,計入基金財產,不折算為投資人基金份額。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的凍結與過戶,***終將投資人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至基金證券賬戶。投資人的認購股票在募集凍結期間的權益歸屬依據相關規則辦理。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網下股票認購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予以凍結,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登記機構應予以解凍,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相關股票凍結期間交易價格波動的責任。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券的退還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 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算。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上述折算可能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資產凈值造成微小誤差,視為未改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資產凈值)。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登記機構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三、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基金場內資產凈值不低于 2億元;
2、基金場內份額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備本部分***條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項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本基金將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普通開放式基金或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且因上述 1、4、5 項之一情形終止上市的,本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普通開放式基金或上市開放式基金(LOF)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可變更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相應調整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提前制定基金終止上市后場內份額的處理規則并公告,同時,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公告變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與該指數基金合并或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可以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將計算結果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送,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外發布,僅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退補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部分)/***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額。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 3位。若上海證券交易所調整有關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保留位數,本基金將相應調整。
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其他證券交易所(含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
十、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具體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或相關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在未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可以開通申購贖回業務,具體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辦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業務規則》的規定。(未完)
企行公司主營業務: 公司注冊、公司變更、代理記賬、涉稅處理、公司轉讓、公司注銷、公司戶車牌轉讓,投資/資產/基金類公司轉讓, 免費咨詢電話:400-00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