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970號文核準,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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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7-03 熱度: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970號文核準,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874.723萬張,每張面值100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874,723,000.00元,扣除保薦承銷費用8,747,230.00元后,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于2018年12月25日匯入公司設立的可轉債募集資金專戶。上述到位資金再扣除律師、會計師、資信評級、信息披露及發行手續費等其他發行費用合計4,686,500.00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861,289,270.00元。上述募集資金到賬情況已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天職業字[2018]23496號)。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公司及子公司梅州市佳萬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萬通”)、子公司廣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科佳都”)于2019年1月2日在廣州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富力中心支行、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及廣發證券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子公司廣州華佳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佳軟件”)于2019年7月30日在廣州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及廣發證券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詳見公司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7月31日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01、2019-077)。
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13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2020年第三次臨時會議、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相關議案,并聘請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擔任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保薦機構,同時,公司與廣發證券終止了可轉債的保薦協議,廣發證券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將由中信建投承接,剩余持續督導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及子公司佳萬通、新科佳都、華佳軟件于2020年5月9日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富力中心支行、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及中信建投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詳見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關于更換保薦機構的公告》、《佳都科技關于變更保薦機構后重新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6、2020-062)。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開的第九屆董事會2022年第三次臨時會議和2022年3月14日召開的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相關議案。根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擔任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鑒于公司可轉債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中信建投對公司尚未使用完畢的募集資金仍履行的持續督導職責將由廣發證券承接。詳見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關于變更保薦機構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71)。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佳萬通、新科佳都、華佳軟件于2022年7月1日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富力中心支行、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及廣發證券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上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資金在專項賬戶中的存放情況如下: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佳萬通、新科佳都、華佳軟件及廣發證券與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簽署的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銀行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1)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梅州市佳萬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佳萬通”或者“甲方2”)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1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60200442920032744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專戶余額為2,733,272.45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城市視覺感知系統及智能終端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甲方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并建立每筆募集資金使用的記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單據、銀行劃款憑證、公司記賬憑證等內容)。
四、甲方授權丙方***的保薦代表人舒星云、卞振華、項目協辦人武晉文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按孰低原則確定),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甲方應盡快另行確定募集資金專戶,并且應當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新的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及丙方簽署新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并在新的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二、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均不得向對方、第三方或者對方及第三方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本協議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
十三、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2 (1/2)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仲裁地點)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銀行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2)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廣州華佳軟件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華佳軟件”或者“甲方2”)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路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華佳軟件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上市公司通過華佳軟件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軌道交通大數據平臺及智能裝備項目,上市公司負責督促并確保華佳軟件遵守募集資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60200442920045449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專戶余額為0.35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軌道交通大數據平臺及智能裝備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甲方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并建立每筆募集資金使用的記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單據、銀行劃款憑證、公司記賬憑證等內容)。
五、甲方授權丙方***的保薦代表人舒星云、卞振華、項目協辦人武晉文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按孰低原則確定),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八、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甲方應盡快另行確定募集資金專戶,并且應當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新的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及丙方簽署新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并在新的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三、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均不得向對方、第三方或者對方及第三方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本協議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
十四、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2 (1/2)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仲裁地點)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銀行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富力中心支行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梅州市佳萬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佳萬通”或者“甲方2”)
乙方: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富力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佳萬通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上市公司通過佳萬通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城市視覺感知系統及智能終端項目,上市公司負責督促并確保佳萬通遵守募集資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0914824810888,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專戶余額為5,258,786.20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城市視覺感知系統及智能終端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甲方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并建立每筆募集資金使用的記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單據、銀行劃款憑證、公司記賬憑證等內容)。
五、甲方授權丙方***的保薦代表人舒星云、卞振華、項目協辦人武晉文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按孰低原則確定),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八、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甲方應盡快另行確定募集資金專戶,并且應當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新的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及丙方簽署新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并在新的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三、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均不得向對方、第三方或者對方及第三方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本協議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
銀行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梅州市佳萬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佳萬通”或者“甲方2”)
乙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佳萬通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上市公司通過佳萬通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軌道交通大數據平臺及智能裝備項目,上市公司負責督促并確保佳萬通遵守募集資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673071078819,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專戶余額為3,810,052.54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軌道交通大數據平臺及智能裝備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甲方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并建立每筆募集資金使用的記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單據、銀行劃款憑證、公司記賬憑證等內容)。
五、甲方授權丙方***的保薦代表人舒星云、卞振華、項目協辦人武晉文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按孰低原則確定),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八、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甲方應盡快另行確定募集資金專戶,并且應當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新的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及丙方簽署新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并在新的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三、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均不得向對方、第三方或者對方及第三方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本協議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
銀行四: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廣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新科佳都”或者“甲方2”)
乙方: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科佳都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上市公司通過新科佳都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軌道交通大數據平臺及智能裝備項目,上市公司負責督促并確保新科佳都遵守募集資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800217361902366,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專戶余額為5,456,611.18元。該專戶僅用于軌道交通大數據平臺及智能裝備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上證發〔2022〕2號)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甲方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并建立每筆募集資金使用的記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單據、銀行劃款憑證、公司記賬憑證等內容)。
五、甲方授權丙方***的保薦代表人舒星云、卞振華、項目協辦人武晉文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按孰低原則確定),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八、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甲方應盡快另行確定募集資金專戶,并且應當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新的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及丙方簽署新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并在新的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十三、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均不得向對方、第三方或者對方及第三方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本協議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
四、備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與廣發證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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