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公司法人變更,公司章程誰有范本?謝謝各位了急用??!xxxx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公司及自然人xxx、xxx等八人共同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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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15 熱度:
xxxx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公司及自然人xxx、xxx等八人共同出資、設立x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xx市xx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建筑材料,工程機械、設備、配件,化工產品(非危險品),五金、交電,電子產品,文化用品,辦公設備,裝卸、運輸等。兼營農林開發。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xxx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xxxxxxx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法人出資: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出資方式出資額參股比例: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出資方委派或推薦產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的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與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NextPage]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章程修訂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以工商登記機關核定為準,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犯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清算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做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規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會成員、股東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檔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四年x月xx日
參考資料:
本回答由提問者推薦
章程范本——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分期)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定本章程。
***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條公司名稱: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
出資額出資時間
貨幣首期年月日
第二期年月日
.....
貨幣15萬首期年月日
第二期年月日
.....
貨幣15萬首期年月日
第二期年月日
.....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主旨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擬定公司的基本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不設監事會的,由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十九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議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期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名冊中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自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三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隊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人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分,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表格復制不過來,附上引用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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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這個范本應該是新的07年9月份的,如果你的不是分期出資的話,將第4章第5條表格稍做修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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