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體變更是指哪些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更換。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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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16 熱度: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更換。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類是企業合并、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在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法》***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并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并成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單位承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設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可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勞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主體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分立、合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雖然發生了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及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均不發生變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體替代舊主體,成為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約定。
至于第二種情況,在企業沒有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獨立的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問題,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以勞動者同意為前提條件。地址變更、生產(經營)變更、法人代表變更、注冊資金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就是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變成另外的人,一般合同主體變更要經過另外一方的同意,否則主體變更無效。就是公司名字變了
合同主體變更確認函
*********(新)公司: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接到********(舊)公司發來的《合同主體變更通知書》,經我公司研究后,同意********(舊)與我公司于年月日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項下*********(舊)的全部權利義務于年月日起轉至*********(新)公司。我公司將繼續履行該合同,并同意與貴公司直接履行該合同,相關款項我公司將與貴公司直接辦理結算。
特此確認。
*********公司
變更后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合同中簽約主體變更,指合同下一方或者幾方將其在該等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如果是債權人變更需通知債務人,如果是債務人變更需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方可變更。合同法律關系包括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債權移轉(債權人變更)、債務承擔(債務人變更)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合同主體變更中合同的其他要素(客體、內容)不發生變化。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已經改變的現象。
1、合同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2、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
3、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1.標的的變更;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5.履行期限的變更;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8.結算方式的改變;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12.違約金的變更;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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