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員工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不可以的,因為是員工自己辭職呀,而不是公司辭退,這兩者完全不同的!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哪怕公司名稱怎么變更都好,員工辭職是自己的責任,跟公司沒有關系的,所以不可以要求任何賠償。但是如果公司名稱變更辭退員工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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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16 熱度:
不可以的,因為是員工自己辭職呀,而不是公司辭退,這兩者完全不同的!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哪怕公司名稱怎么變更都好,員工辭職是自己的責任,跟公司沒有關系的,所以不可以要求任何賠償。
但是如果公司名稱變更辭退員工了,這個時候性質就不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哦,畢竟有一個工齡在里面的。
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補償的。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投資人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公司轉讓就是指公司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夠再繼續經營,但是沒有注銷,而是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資產負債,以及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等,轉讓給另一家企業或者是個人,都被稱為公司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公司換址應當屬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可與單位繼續履行合同,視為合同變更,但由此增加的員工損失,可要求公司補償。如果員工因此不與單位再續勞動關系,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其標準為: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6個月給半個月工資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法人變更,如員工繼續留用的不會得到賠償,如果合同未到期而被辭退的可以得到補償。不賠償!因為新公司承擔老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也包括對員工的義務企業法人變更很正常,不需要給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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