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橫店影視: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訂)

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
修訂)
目
錄
***章 總則 ........................................................................................ 2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 6
第五章 董事會 .................................................................................. 22
第六章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30
第七章 監事會 .................................................................................. 33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則 .................................................................................. 43
橫店影
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 總則
***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
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和
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
經過批準,以發起方式
設立;在
浙江省
市場監督
管理局
注冊登記,取
得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
913307006
81654885B
。
根據
《黨
章
》
有關規定
,
公司設立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以下簡稱
“
黨組織
”
),
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
保障黨
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三條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
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
批
/
核準,首
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5
,
300
萬
股,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東陽市橫店鎮橫店影視產業實驗區商務樓
郵政編碼:
322118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為人民幣
63
,
42
0
萬
元。
第七條
公司為***存續的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條
公司董事長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
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
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
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
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可以起訴公司,公
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副
總
經理、
財務
總監
、
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順應國家文化產業發展趨勢,以分享更多愉
悅為核心,以人為本,創新管理,誠信經營,不斷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使全
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回報。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全國影片發行;設計、制作、
代理、發布:戶內外各類廣告及影視廣告,場地租賃,會展會務服務;影院投
資建設;企業管理咨詢;電影放映設備技術服務;眼鏡(不
含角膜接觸鏡)的
銷售;日用百貨、玩具、工藝品、電子產品的銷售。以下經營范圍限下設分支
機構憑執照經營:電影放映;餐飲服務;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零售;電子游
戲服務;電影虛擬現實體驗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
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股份
***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
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
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幣
1
元
。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下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集中
登記
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
發起人的姓名
或名稱、
認購的股份數
、股份比例、出資方
式和出資時間
如下:
序
號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認購的股份數
(
萬股
)
股份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1
橫店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36,400
91
%
凈資產折股
2015
年
5
月
31
日
2
金華恒影投資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
3,600
9
%
凈資產折股
2015
年
5
月
31
日
合
計
40,000
100
%
-
-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63
,420
萬
股
,
均為
普通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
得
以贈與、墊
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
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
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
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
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
購其股份的
;
(五)
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六)
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
購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
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
項
、
第
(
二
)項
規定的情
形
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
條***款
第(三)項、第(五)項、第(六)
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
決議。
公司
因本章程
第二十
三條
***款
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
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
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
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
十,
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
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種類股
份總數的
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
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
%
以上的
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
出,或者在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
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
以上
股份的,
以及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
本條***款
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
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
本條
***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
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節
股東
第三十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
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
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
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
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
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
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
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
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
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
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
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
60
日內,請求
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
者本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1
%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
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
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
到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
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款規定
的股東可以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
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
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
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持有公司
5
%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
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
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
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
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
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
30
%
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和員工持股計劃
;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
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
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
行使。
第四十一條
公司
發生下述擔保事項
,
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近一期經審計
凈資產的
50
%
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
%
以后
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
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
的擔保;
(四)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
%
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
五
)單筆擔保額超過***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
%
的擔保;
(六
)連續
12
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
%
,且
***金額超過
3,000
萬元人民幣的擔保;
(七)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
八
)
法律
、行政
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
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等相
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
每年召開
1
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
6
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
公司發生的交易(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交易涉及的資
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
占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
%
以上;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涉及的資產凈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
以高者為準)占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
%
以上,且***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公司***近一期經審計
凈資產的
50
%
以上,且***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四)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
%
以上,
且***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
近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50
%
以上,且***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六)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近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
%
以上,且***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值計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項(除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之外):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含有息或者無息借款、委托貸款等);
(四)提供擔保(含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發項目;
(十一)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等);
(十二)
上海
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
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以內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
2/3
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
1/3
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
%
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五
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通知中明
確的地點。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或其他
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
出席。
第四十
六
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
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
七
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
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
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
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
八
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
形式
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
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
九
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
%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
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
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
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
%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
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
的通知,通知中對原
請求
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
東大會,連續
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
%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
五十
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監事會或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證券
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
一
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
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
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
二
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
公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
三
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
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
四
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
%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
%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
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內發出股東大會
補充通
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
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
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十
五
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在章程中規定催告程序
。
第五十
六
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
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普通股股東
(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
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
(六)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
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
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
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
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
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
日上午
9:30
,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
3:00
。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
7
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
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五十
七
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
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
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
提案提出。
第五十
八
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
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
的正常秩序
。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
六十
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
(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
股股東)
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
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
一
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
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
二
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
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
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
三
條
委
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
四
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
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
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
五
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
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
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
六
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
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
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
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
七
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
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
八
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
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
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
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
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
九
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
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
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
,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
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
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
七十
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
一
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
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
二
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
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
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
三
條
股東大會
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
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
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
四
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
的
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
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
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
五
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終決議。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
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
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
六
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
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
1/2
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第七十
七
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七)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
八
)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
其他事項。
第七十
八
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
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
經審計總資產
30
%
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
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
九
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額
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
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
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款、第二款
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
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
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設立的
投
資者保護機構
,
可以作為征集
人公開征集
股東投票權
。
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
投票權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十
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
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
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主動向股東大會聲明關聯
關系并回避表決。股東沒有主動說明關聯關系并回避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
說明情況并回避。
召集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審查該股東是否屬關聯股東及該股東
是否應當回避。
應予回避的關聯股東對于涉及自己的關聯交易可以參加討論,并可就該關
聯交易產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況、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東大會作出
解釋和說明。
股東大會結束后,其他股東發現有關聯股東參與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投票的,
或者股東對是否應適用回避有異議的,有權就相關決議根據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
一
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
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
大會提供便利
。
第八十
二
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
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
三
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提
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董事會經征求被提名人意見并對其任職資格進行
審查后,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二)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
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出股東代
表擔任的
監事候選人的提名,經監事會征求被提名人意見并對其任職資格進行
審查后,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三)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
部門規章
和本
章程
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
的決議,
可以
實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就選舉兩名以上(含兩名)董事或監事進行表決時,如控股股東
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
比例在
30
%
以上時,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
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累積投票制的具體
實施
細則如下:
(一)與會每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可以行使的有效表決權總數,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乘以應選董事或者監事的人數,其中,非獨
立董事和獨立董事應當分開選舉;
(二)每個股東可以將所持股份的全部表決權集中投給一位董事(或者監
事)候選人,也可分散投給任意的數位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
(三)每個股東對單個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所投的票數可以高于或低
于其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并且不必是該股份數的整倍數,但其
對所有董
事(或者監事)候選人所投的票數累計不得超過其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總數;
(四)投票結束后,根據全部候選人各自得票的數量并以擬選舉的董事或
者監事人數為限,在獲得選票的候選人中從高到低依次產生當選的董事(或者
監事)。
第八十
四
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
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
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
五
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
更應當被視
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
六
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
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
七
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
八
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
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
關聯
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
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
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
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
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八十
九
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
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
保密義務。
第
九十
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
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
互通機制股票
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
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
一
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
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
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
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
二
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
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
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
三
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
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
四
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
就任時間在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
五
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
2
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 董事會
***節
董事
第九十
六
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
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
未逾
5
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
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
采
取
證券市場禁入
措施
,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
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
七
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
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
解除其職務。董事
任期
3
年
,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
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
1/2
。
第九十
八
條
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職務:
(一)
本人提出辭職;
(二)
出現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本章程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
(三)
不能履行職責;
(四)
因嚴重疾病不能勝任董事工作。
董事連續
2
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
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九十
九
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
實義務:
(一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
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
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
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
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
一百
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
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
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
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
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
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百
零一
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
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
2
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
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
生效。
***百零
二
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
續,
其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商業秘密
成為公開信息
。
董事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
其
離任之日起
3
年內仍然
有效。
***百零
三
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
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
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
立場和身份。
***百零
四
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
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零
五
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
所
的
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董事會
***百零
六
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百零
七
條
董事會由
7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
1
人。
***百零
八
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
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
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
、對外捐贈
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
決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
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根
據經理的提名,
決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
、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
會
等相關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
行職責,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
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
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負
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
程,規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百零
九
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
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百
一十
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
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本章程的附件
,
由董
事會擬定
,
股東大會批準。
***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
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
投資項目應當組織
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股東大
會授權董事會的交易審批權限為
:
(一)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
達到
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
0
%
-
5
0
%
的對外投資;
(二)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
達到
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1
0
-
5
0
%
的
資產處置(購買、出售、置換、承包、租賃);
(三)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
達到
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
%
-
50
%
以下的銀行貸款;
(四)除本章程
第三十八條規定
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事項之外
的其他擔保事項;
(五)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
達到
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
10
%
-
50
%
的委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方案;
(六)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須經公
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的關聯
交易須經董事會討論并做出決議,并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公司與關聯法人
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
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
0.5
%
以上的關聯交易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
,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值
5
%
以上的關聯交易
(
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
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
金資產除外)須經董事會討
論并做出決議,并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等于或超過上述金額的事項,視為重大事項,董事會應當組織專家或專業
人士進行評審,并報經股東大會批準。
上述事項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
者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百一十
二
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
半數選舉產生。
***百一十
三
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文件和其他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
他文件;
(四)提名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
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六)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百零
八
條第(二)、(十三)、(十
五)項職權;
(七)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決定低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
%
的對外投資;
(八)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決定一年內低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
產
10
%
的資產處置(購買、出售、置換)
,
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
為準
;
(九)按一年內累計計算原則,
決定低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10
%
,
或***金額在
1,00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貸款;
(十)決定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于
30
萬元、公司與關聯法
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于
3
00
萬元或低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
0.5
%
的關聯交易。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值計算。
***百一十
四
條
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
其他職權,該授權需經由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會決議的形
式作出。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除非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有明確期限或董事
會再次授權,該授權至該董
事會任期屆滿或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自動終止。董事長應及時將執行授權
的情況向董事會匯報。公司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
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百一十
五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
召開
10
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百一十
六
條
代表
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3
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
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
10
日內,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
***百一十
七
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于董事會定期會議召開
1
0
日前、臨時會
議召開
2
日前,將書面會議通知,通過專人送出、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公
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體董事、監事和總經理。非專人送出的,還
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
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百一十
八
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百一十
九
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
出決議
,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會議董事的
2/3
以上通過以及全體獨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百一十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
,
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
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
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
3
人的,應將該事項提
交股東大會審議。
***百二十
一
條
董事會決議以舉手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董事會臨時
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
傳真或其他通
訊方式
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百二十
二
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
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
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
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百二十
三
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
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
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二十
四
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
權的票數)。
第六章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百二十
五
條
公司設總經理
1
名、副總經理若干名,財務總監
1
名,
設董事會秘書
1
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百二十
六
條
本章程第九十五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
情形、同時適用
于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
九
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
一百
條(四)~(六)關于勤
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百二十
七
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僅在公司領薪,不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百二十
八
條
總
經理
、副總經理
每屆任期
3
年,
連聘可以連任。
***百二十
九
條
總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
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
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
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百
三十
條
總
經理
應當
列席董事會會議。
***百
三十
一
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
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
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百
三十
二
條
總
經理應制訂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百三十
三
條
總
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
總
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
總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
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百三十
四
條
副總經理直接對總經理負責,向其匯報工作,并根據公
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履行相關職責。
***百三十
五
條
總
經理
、副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
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和
副總經理
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百三十
六
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
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百三十
七
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
股東的***大利益。公司
高級管理人員
因未能忠實履行職務或違背誠信義務,給
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造成損失的,應當
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監事會
***節
監事
第
一百三十
八
條
本章程第九十
六
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
的情形
,
同時適用
于監事。
董事、
總經理和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百三
十
九
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
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財產。
***百
四十
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百四十
一
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
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百
四十
二
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
確、完整
,并對
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
***百四十
三
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
詢或者建議。
***百四十
四
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四十
五
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
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監事會
第
一百四十
六
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
3
名監事,由
2
名股東代表
監
事
和
1
名職工代表
監事
組成,職工代表
監事
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和更換,
股東代表
監事
由股東大會選
舉產生和更換。
監事會設主席
1
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
以上監事共同推舉
1
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百四十
七
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
求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
一
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百四十
八
條
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
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百四十
九
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
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
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
的附件
,
由監事會擬定
,
股東大會批準。
***百
五十
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
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
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
10
年。
***百五十
一
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
一百五十
二
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百五十
三
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
和證券交易所報送
并披露
年度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
6
個月結束之日起
2
個
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
并披露中期報告。
上述
年度
報告
、中期報告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
及
證券交
易所
的規定進行編制。
***百五十
四
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
資產,不以任何
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百五十
五
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10
%
列入公
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
%
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
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
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
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
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百五十
六
條
公司按照下述內容制定和實施利潤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實施積極、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
報,并兼顧公司當年的實際經營情況和可持續發展。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
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論證和調整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
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
(二)
公司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利潤分配
不得超過
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在符合現金分
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優先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
公司擬實施現金分紅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
公司該期間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
稅后利潤)為正值;
2
、
審計機構對公司該期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
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利
潤,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盈利及資金需求
情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五)
公司現金分紅比例
公司應保
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
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10
%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
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
、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
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低應達到
80
%
;
2
、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
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低應達到
40
%
;
3
、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
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
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低應達到
20
%
。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重大資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
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20
%
,且超
過
10,000
萬元;(
2
)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
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
%
。
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
配、每股凈資產偏高,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
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如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當扣減
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六)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機制與程序
1
、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
確意見。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低比例、
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
論,形成專項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
提出分紅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2
、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
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
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切實保障股東的利益。
3
、
公司因前述公司的差異化現金分紅政策規定的情況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
而未能按照規定比例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應就未按照規定比例進行現金分
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在公司***媒體上予以披露。
(七)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
公司
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
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百五十
七
條
由于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
要調整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時,董事會應重新制定利潤分配政策并由獨
立董事發表意見。董事會重新制定的利潤分配政策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后方可執行;股東大會應當采
用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為中小股東參與利潤分配政策的制
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
況。
***百五十
八
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
本的
25
%
。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
一百五十
九
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
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百
六十
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
一百六十
一
條
公司聘用
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
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
1
年,可以續聘。
***百六十
二
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
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百六十
三
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
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百六十
四
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百六十
五
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
1
5
天事先
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
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節
通知
第
一百六十
六
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
、傳真、電子郵件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
百六十
七
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
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百六十
八
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
專人送出、郵遞、傳
真、電子郵件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百
六十
九
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
專人送出、郵遞、傳真、
電子郵件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百
七十
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
專人送出、郵遞、傳真、
電子郵件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百七十
一
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
(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
局之日起第
3
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
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百七十
二
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
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
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百七十
三
條
公司在中國證監會***媒體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
一百七十
四
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
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七十
五
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通
知債權人,并于
30
日內在
中國證監會***媒體
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
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
***百七十
六
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
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百七十
七
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
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30
日內在
中國證監會***媒體
上公告。
***百七十
八
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
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百七十
九
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30
日
內在
中國證監會***媒體
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
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將不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百
八十
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
新
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
一百八十
一
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
%
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百八十
二
條
公司有本章程***百八十
一
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
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百八十
三
條
公司因本章程***百八十
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
15
日內成
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
清算。
***百八十
四
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
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百八十
五
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60
日內在
中國證監會***媒體
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
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
當對債權進行
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百八十
六
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
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
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百八十
七
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
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
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百八十
八
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
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
止。
***百八十
九
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百
九十
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
產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
一百九十
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百九十
二
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的,須報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百九十
三
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
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百九十
四
條
章程修改
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
一百九十
五
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占公司
股本總額
50
%
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
50
%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
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
致公司利益轉移
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
系。
***百九十
六
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
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百九十
七
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
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
公司登記機關
***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百九十
八
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百九十
九
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
二百
條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
議事規則。
第二百
零一
條
本章程
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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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天福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