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寧物流: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并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013 證券簡稱:新寧物流 公告編號:2023-053 河南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并修訂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河南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
年6月13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關
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并修訂的議案》。為進一步滿足
公司發展需要,擬對公司經營范圍進行變更,并對《河南新寧現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一、變更經營范圍的情況
公司根據經營發展需要,擬對經營范圍進行如下變更:
變更前經營范圍:進出口貨物的倉儲、集裝箱堆存及有關配
套業務;保稅倉庫內貨物的代理報關、報檢、運輸代理業務;庫
內貨物的分級、分裝、挑選、貼商標、制標簽、整理等;供應鏈
管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等;電子產品、電腦配件、機械設備、五金交電、日用百貨的銷
售。(涉及許可證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變更后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道路危險
貨物運輸;保稅倉庫經營;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
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
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一般項目:供應鏈管理服務;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智能倉
儲裝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
轉讓、技術推廣;包裝服務;運輸貨物打包服務;國際貨物運輸代
理;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內貨物運
輸代理;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
目);國內集裝箱貨物運輸代理;低溫倉儲(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
許可審批的項目);裝卸搬運;互聯網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
品);電子產品銷售;進出口代理;國內貿易代理;物料搬運裝備銷
售;智能物料搬運裝備銷售;倉儲設備租賃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
輔助設備零售;軟件開發;軟件銷售;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
非居住房地產租賃;信息系統集成服務;物業管理;軟件外包服務;
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
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公司章程》修訂情況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證券
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
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修訂了《公司章程》,具體修訂
條款如下:
款修訂前修訂后第
條河南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關于設立外商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
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資
批[2008]297號”《商務部同意
昆山新寧公共保稅倉儲有限公
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復》批準,公司由昆山新
寧公共保稅倉儲有限公司于
2008年4月1日依法整體變更設
立,在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河南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資
批[2008]297號”《商務部同意昆
山新寧公共保稅倉儲有限公司變
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復》批準,公司由昆山新寧公共
保稅倉儲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
1日依法整體變更設立,在江蘇省
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 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91320500628384839J。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
用代碼為 91320500628384839J。
2022年7月26日,公司名稱由江
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為河南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在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
社會信用代碼不變。第
條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進出口貨物的倉儲、集裝箱堆存
及有關配套業務;保稅倉庫內貨
物的代理報關、報檢、運輸代理
業務;庫內貨物的分級、分裝、
挑選、貼商標、制標簽、整理等;
供應鏈管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
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
務業務等;電子產品、電腦配件、
機械設備、五金交電、日用百貨
的銷售。(涉及許可證的憑許可
證生產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
展經營活動)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
險貨物);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服務
(不含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道
路危險貨物運輸;保稅倉庫經營;
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
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
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
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
準)。一般項目:供應鏈管理服務;
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智能倉
儲裝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
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
轉讓、技術推廣;包裝服務;運輸 貨物打包服務;國際貨物運輸代
理;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陸路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內貨物運
輸代理;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
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
目);國內集裝箱貨物運輸代理;
低溫倉儲(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
許可審批的項目);裝卸搬運;互
聯網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
品);電子產品銷售;進出口代理;
國內貿易代理;物料搬運裝備銷
售;智能物料搬運裝備銷售;倉儲
設備租賃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
輔助設備零售;軟件開發;軟件銷
售;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非
居住房地產租賃;信息系統集成
服務;物業管理;軟件外包服務;
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除依法須經
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
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第
二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十
條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
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
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
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購本公司股份。(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
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
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
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
東權益所必需。第
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
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 6個月
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個月內
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
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
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
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
在 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
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
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款
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
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
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款規
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
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
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款的
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
法承擔連帶責任。第
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
法行使下列職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
法行使下列職權:十
條(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
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
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
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
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
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
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
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
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
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
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
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
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
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
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
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
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
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
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
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
構和個人代為行使。(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
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
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
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
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
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
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
個人代為行使。第
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 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近
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
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近
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擔保總額,超過公司***近一期
經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擔保;
(三)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
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 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
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
產的 50%且***金額超過 5000
(五)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
到或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總資
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六) 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
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
產的30%;
(七)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
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
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
權益提供同等比例擔保,屬于前
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
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
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的50%且***金額超過5000萬元
(五)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
過***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六)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
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的30%的擔保;
(七)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
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
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權益
提供同等比例擔保,屬于前款第
(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東大會審
股東大會審議本條***款第
(六)項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
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
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
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
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
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
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
上通過。股東大會審議本條***款第(六)
項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會議
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
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
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
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
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
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
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
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 10日內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
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
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
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 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
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
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
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
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
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
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
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
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
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
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
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
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
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
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
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
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
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日內發出
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
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
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
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
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
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
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
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
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
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
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
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
明材料。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
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
時向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
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監事會或召集股東應在發出
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
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
明材料。第
條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
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
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
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
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
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
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
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
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 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
電話號碼。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
電話號碼;
(六)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
決時間及表決程序。第
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
議通過: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四) 連續十二個月內購
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提供擔保
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
(五)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
司債券、優先股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其他證券品種;
(六) 回購股份用于注銷;
(七) 重大資產重組;
(八) 股權激勵計劃;
(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
(一)修改本章程;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購買、
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
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
(五)發行股票、可轉換公
司債券、優先股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其他證券品種;
(六)回購股份用于注銷;
(七)重大資產重組; 動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
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十) 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
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
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
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
則、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議事規
則規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別決議
通過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九)項所述提案,
除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外,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
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八)股權激勵計劃;
(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
動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
所交易或者轉讓;
(十)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
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
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則、本
章程或者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
他事項。
前款第(九)項所述提案,
除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外,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通過。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
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
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
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
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
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
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等主體可以
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
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
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
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
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
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
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
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
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
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
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的三
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
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
股份總數。 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
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
票權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 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
構等主體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
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
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除法定條
件外,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
出***低持股比例限制。第
條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
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
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
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
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
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
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
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
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投票的公司股東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
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
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
關聯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
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
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
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
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
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投票的公司股東或 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
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
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第
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
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
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 5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
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
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
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
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
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
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
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
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
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
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
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
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
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
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
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
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
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
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
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
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
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
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
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
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
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
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
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第
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
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
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
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
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
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
事職務。
董事可由總經理或者其他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
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
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 3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
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
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
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
事職務。
董事可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 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
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
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
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
的1/2。
公司董事會不由職工代表
擔任董事。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
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
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
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第
條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
關規定執行。第
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
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
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
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
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 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
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
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
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
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
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
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
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
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
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
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
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
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
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
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
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對外
捐贈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
構的設置;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
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
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
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
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
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
會。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
職責,審計委員會的提案應當提
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
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獨立董事
應當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
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當為會計專
業人士。董事會負責制定審計委
員會工作規程,規范審計委員會
的運作。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
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
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
會,并根據需要設立戰略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等相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
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提
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
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
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 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
議。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多數
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
集人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
會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
程,規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超
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
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
條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
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
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
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
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
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
股東大會批準。
(一)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
對子公司投資等,但設立或者增
資全資子公司除外)、購買或者
出售資產(不含與日常經營相關
的資產購買或出售行為)、租入
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
等)、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
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
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對
外捐贈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
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
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
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
對子公司投資等,但設立或者增
資全資子公司除外)、購買或者出
售資產(不含與日常經營相關的
資產購買或出售行為)、租入或者
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贈
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務 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
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放棄權
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
繳出資權利等)以及相關法律法
規認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關聯
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
除外)的權限:
1、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的(下列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
如為負值,取其***值計算),
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
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
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
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
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
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
占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
計營業收入的 10%以上,且***
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簽訂許可協議、放棄權利(含放
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
利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的
其他交易等交易(關聯交易、提
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的
1、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下列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
為負值,取其***值計算),應當
提交董事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
***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以
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
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
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
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
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
業收入的10%以上,且***金額超
過1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 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
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
凈利潤的 10%以上,且***金額
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
債務和費用)占公司***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 10%以上,且***
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
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的10%以上,且***金額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
2、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的(下列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
如為負值,取其***值計算),
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
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
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
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
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
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
潤的 10%以上,且***金額超過
1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
務和費用)占公司***近一期經審
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金額
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近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金額超過100萬
元人民幣。
2、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下列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
為負值,取其***值計算),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
***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以
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
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
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 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
占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
計營業收入的 50%以上,且***
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
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
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
凈利潤的 50%以上,且***金額
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
債務和費用)占公司***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 50%以上,且***
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
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的50%以上,且***金額超過500
萬元人民幣。
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
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股
東大會審議程序。公司發生的交
易僅達到前款第(3)項或者***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
公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
業收入的50%以上,且***金額超
過5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近
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
司***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
潤的 50%以上,且***金額超過
5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
務和費用)占公司***近一期經審
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金額
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近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金額超過500萬
元人民幣。
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
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股
東大會審議程序。公司發生的交
易僅達到前款第(3)項或者第(5) (5)項標準,且公司***近一個
會計年度每股收益的***值低
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
的規定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3、公司購買、出售資產交易,
應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
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按交易
類型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
達到***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
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經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已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
(二)提供財務資助(含委托貸
款)的權限
1、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決議。
2、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項標準,且公司***近一個會計年
度每股收益的***值低于0.05元
的,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規定履行
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3、公司購買、出售資產交易,應
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
高者作為計算標準,按交易類型
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達到***
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會議
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
已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
(二)提供財務資助(含委托貸
款)的權限
1、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出
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決議。
2、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 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被資助對象***近一期經審
計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2)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
續十二個月內提供財務資助累
計發生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
經審計凈資產的10%;
(3)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資助對象為公司合并報表范
圍內且持股比例超過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適用上述 1、2項
規定,但公司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形成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且該控股
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中
一個或者多個為公司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
該關聯股東應當按出資比例提
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該關
聯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被資助對象***近一期經審計
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2)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
十二個月內提供財務資助累計發
生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
凈資產的10%;
(3)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規定的其他情形。
3、資助對象為公司合并報表范圍
內且持股比例超過 50%的控股子
公司,免于適用上述1、2項規定,
但公司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形成的
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且該控股
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中
一個或者多個為公司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
該關聯股東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
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該關聯
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 資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司
應當將上述對外財務資助事項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事項有
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三)對外擔保的權限及責任追
1、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
保行為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外,
公司其他對外擔保行為均由董
事會批準。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必須經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審議同意。
2、違反對外擔保審批權限和審
議程序的責任追究機制
(1)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嚴
格按照本制度執行。公司董事會
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
節的輕重決定給予有過錯的責
任人相應的處分。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
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司應當將
上述對外財務資助事項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與該事項有關聯關系
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三)對外擔保的權限及責任追
1、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
行為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外,公
司其他對外擔保行為均由董事會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必須經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審議同意。
2、違反對外擔保審批權限和審議
程序的責任追究機制
(1)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嚴格
按照本制度執行。公司董事會視
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
的輕重決定給予有過錯的責任人
相應的處分。 (2)公司董事、總經理(總裁)
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未按本制
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
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3)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
規定,無視風險擅自提供擔保造
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
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
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5)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
的責任,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
他責任人擅自決定而使公司承
擔責任造成損失的,公司給予其
行政處分并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聯交易的權限
1、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對外投
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
等)、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租入
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2)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
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
究當事人責任。
(3)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責
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
定,無視風險擅自提供擔保造成
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責
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
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
處罰或行政處分。
(5)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的
責任,公司經辦部門人員或其他
責任人擅自決定而使公司承擔責
任造成損失的,公司給予其行政
處分并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聯交易的權限
1、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對外投資
(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
等)、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租入或
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 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
等)、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
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
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放棄權
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
繳出資權利等)、購買原材料、
燃料和動力、銷售產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勞務、委托或者受托
銷售、關聯雙方共同投資、以及
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
者義務轉移的事項等交易(提供
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
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經董事會
(1)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
金額超過30萬元的交易;
(2)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
額超過300萬元,且占公司***近
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 0.5%
以上的交易。
2、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上述交
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
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簽訂許可協議、放棄權利(含放
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
利等)、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
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勞
務、委托或者受托銷售、關聯雙
方共同投資、以及其他通過約定
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
項等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
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應當經董事會審議:
(1)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
額超過30萬元的交易;
(2)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
超過 300萬元,且占公司***近一
期經審計凈資產***值 0.5%以上
的交易。
2、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上述交易
(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
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占公司*** 外)金額超過 3000萬元,且占
公司***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
對值5%以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
會審議。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規定提交股
東大會審議:
(1)公司參與面向不特定對象
的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的(不含
邀標等受限方式);
(2)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
務減免、接受擔保和資助等;
(3)關聯交易定價為國家規定
(4)關聯人向公司提供資金,
利率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
(5)公司按與非關聯人同等交
易條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提供產品和服務的。
3、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 5%以
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規定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
(1)公司參與面向不特定對象的
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的(不含邀
標等受限方式);
(2)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
務減免、接受擔保和資助等;
(3)關聯交易定價為國家規定
(4)關聯人向公司提供資金,利
率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
期貸款利率標準;
(5)公司按與非關聯人同等交易
條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提供產品和服務的。
3、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應
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 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
4、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
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
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
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
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
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
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
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關義務:
(1)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
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
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種;
(2)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
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
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4、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
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
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
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
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
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該
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關義務:
(1)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
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
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種;
(2)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
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
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3)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
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薪酬; (3)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
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薪酬;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
他交易。
(五)其他規定
1、公司與其合并范圍內的控股
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中國證
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股票上市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
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履行相應程
2、本條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條項
下相關金額的計算標準及計算
方法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
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
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其他相
關規定執行。
3、如果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
交易所對上述事項的審批權限
另有特別規定或本章程對相關(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
(五)對外捐贈的定義及權限
1、“對外捐贈”是指公司自愿無
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
合法的受贈對象,用于與生產經
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
的行為,幫助社會抵抗自然災害、
構建和諧生態環境、救助危困群
體、增加社會福利等公益性社會
2、對外捐贈的審批權限:
公司發生的單筆金額或者在一個
會計年度內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
內的對外捐贈事項,由總經理審
公司發生的單筆金額或者在一個
會計年度內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
但在 20萬元以內的對外捐贈事
項,由董事長審批。
公司發生的單筆金額或者在一個
會計年度內累計金額超過20萬元 事項的審批權限存在未盡事宜,
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
易所的規定執行。但在 100萬元以內的對外捐贈事
項,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公司發生的單筆金額或者在一個
會計年度內累計金額超過 100萬
元的對外捐贈事項,還應當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
(六)其他規定
1、公司與其合并范圍內的控股子
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間發生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
可以豁免按照本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2、本條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條項下
相關金額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法
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
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其他相關規定
3、如果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
易所對上述事項的審批權限另有 特別規定或本章程對相關事項的
審批權限存在未盡事宜,按照中
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
定執行。第
條公司設總經理(總裁)1名,
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副總裁)
若干名(其中執行副總裁1名),
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總裁)、副總
經理(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
員。公司設總經理 1名,由董事
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其
中執行副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
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
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
級管理人員。第
條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
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
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
員。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
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
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僅在公司領
薪,不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第
一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百
條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
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
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
大利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未
能忠實履行職務或違背誠信義
務,給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
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第
條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實、準確、完整。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實、準確、完整,并對定期報告
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第
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
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
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
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
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
易所報送并披露年度報告,在每
一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
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披露中期報 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
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日起
的1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
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季度財務
會計報告。告。
上述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按
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
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進行編
條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
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
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 1
年,可以續聘。公司聘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
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
詢服務等業務,聘期 1年,可以
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
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數。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
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
“低于”、“多于”、“超過”不含
本數。除上述內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不變。本次經營
范圍的變更及《公司章程》的修訂事項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修訂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詳見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的相關公告。
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辦理相關變更登
記事宜,變更后的經營范圍***終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
內容為準。
特此公告。
河南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