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人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并經中國銀保監會(銀保監復〔2022〕289號)文件核準生效。
目 錄
***章 總則 ............................................................................................................................. 5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 7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 7
第四章 減資和購回股份 ....................................................................................................... 10
第五章 購買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 13
第六章 股票和股東名冊 ....................................................................................................... 14
第七章 黨組織(黨委) ....................................................................................................... 19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 20
第九章 股東大會 ................................................................................................................... 25
第十章 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 38
第十一章 董事會 ................................................................................................................... 40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會秘書 ................................................................................................... 50
第十三章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 50
第十四章 公司總裁 ............................................................................................................... 51
第十五章 監事會 ................................................................................................................... 52
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 54 第十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61
第十八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 66
第十九章 保險 ....................................................................................................................... 69
第二十章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69
第二十一章 工會組織 ........................................................................................................... 70
第二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 70
第二十三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71
第二十四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 73
第二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 74
第二十六章 通知和公告 ....................................................................................................... 75
第二十七章 公司治理特殊事項 ........................................................................................... 76
第二十八章 附則 ................................................................................................................... 77
章程制定與修改記錄
號章程制定決議時間會議名稱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文號1章程制定2003年4月29日創立大會保監復〔2003〕115號2***次修訂2003年9月11日200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
會保監復〔2003〕190號3第二次修訂2003年11月12日200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
會保監復〔2003〕221號4第三次修訂2004年6月18日2004年股東周年大會保監發改〔2004〕1592
號5第四次修訂2005年6月16日2005年股東周年大會保監發改〔2005〕924號6第五次修訂2006年3月16日2006年***次臨時股東大
會保監發改〔2006〕319號7第六次修訂2006年6月16日2006年股東周年大會保監發改〔2006〕830號8第七次修訂2006年10月16日200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
會保監發改〔2006〕1431
號9第八次修訂2007年1月31日董事會臨時會議保監發改〔2007〕323號10第九次修訂2008年10月27日2008年***次臨時股東大
會保監發改〔2008〕1746
號11第十次修訂2009年5月25日2009年股東周年大會保監發改〔2009〕1035
號12第十一次修
訂2010年6月4日2009年度股東大會保監發改〔2010〕959號13第十二次修
訂2011年6月3日2010年度股東大會保監發改〔2011〕1166
號14第十三次修
訂2012年5月22日2011年度股東大會保監發改〔2012〕771號15第十四次修2013年2月19日2013年***次臨時股東大保監發改〔2013〕360號 訂 會 16第十五次修
訂2013年2月19日2013年***次臨時股東大
會保監許可〔2013〕313號17第十六次修
訂2013年6月5日2012年度股東大會保監許可〔2013〕130號18第十七次修
訂2014年5月29日2013年度股東大會保監許可〔2014〕568號19第十八次修
訂2015年5月28日2014年度股東大會保監許可〔2016〕289號20第十九次修
訂2019年5月30日2018年度股東大會銀保監復〔2019〕822號21第二十次修
訂2021年12月16日2021年***次臨時股東大
會銀保監復〔2022〕289號
***章 總則
***條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簡稱《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復》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簡稱“中國銀保監會”)保監復〔2003〕115號文批準,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 于2003年6月30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0000071092841XX。
公司的發起人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簡稱“集團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的前身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經原中國
保監會保監復〔2003〕108號文批準,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變更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第二條
公司中文注冊名稱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國注冊名稱簡稱為: 中國人壽
公司英文名稱為: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公司英文名稱簡稱為: China Life
第三條
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電話號碼: 010-63633333
傳真號碼: 010-66575722
郵政編碼: 100033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長。
第五條
公司為***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權利和責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額為限,公司以其
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為獨立法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公司依據《公司法》《保險法》《特別規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簡稱《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保險公司章程指引》和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于2019年5月30日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對原有公司章程(簡稱“原公司章程”)作了修訂,制訂本公司章程(或稱“公司章程”及“本章程”)。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即《公司法》以及《必備條款》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其他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
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總精算師、審計責任人以及董事會確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方針、政策,接受中
國銀保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
的組織,黨委發揮***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公司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
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堅持“成己為人,成人達己”的經營理念,遵
循“誠信為本、穩健經營”的經營方針,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障公司、員工和股東的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
的項目為準。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
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或國務院批準的資金運用業務;各類人身保險服務、咨詢和代理業務;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司根據國內和國際市場需求、公司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可
依法變更經營范圍。
在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公司擁有融資權,包括(但
不限于)借款、發行公司債券、抵押或質押其全部或部分權益,及符合監管規定的對外擔保。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十三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包括內資股股
份和外資股股份。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 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四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前款所稱人民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可以向境內投資人和境外投
資人發行股票。
前款所稱境外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外國和香港、澳門、
臺灣地區的投資人;境內投資人是指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內資股。公司
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外資股。外資股在境外上市的,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前款所稱外幣是指國家外匯主管部門認可的,可以用來向公司繳付
股款的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定貨幣。
公司的內資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托管。
公司發行的內資股,簡稱為 A股。公司發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
外資股,簡稱為H股。H股指經批準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港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的股票。H股亦可以美國存托證券形式在美國境內的交易所上市。
第十七條
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公司可以發行的普通股份總數
***高為28,264,705,882股,成立時向發起人集團公司發行200億股,占公司可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70.8%。
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及其持股情況如下表:
發起人名稱出資額
/億元)認購股份
(億股)占總股本
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中國人壽保
險(集團)
公司200200100凈資產2003年6月30日
第十八條
公司***公開發行 H股后,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總數為
26,764,705,000股,其中發起人集團公司持有 19,323,53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72.2%;境外股東持有7,441,175,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27.8%。
前述H股發行完成后,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并經國務院授權
的審批部門批準,公司發行了A股。公司經前述增資發行A股股份后的股本結構為:
公司共發行普通股 28,264,705,000股,其中,發起人集團公司持有
19,323,530,000股,約占股本總額 68.4%,其他內資股股東持有
1,500,000,000股,約占股本總額5.3%,境外股東持有7,441,175,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26.3%。
前述H股和A股發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結構如下表:
股東全稱/類別股份種類持股數量(股)持股比例(約)限售流通鎖定期備注A股股東A股20,823,530,00073.7% 其中: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A股19,323,530,00068.4%2007年 1月 9日至
2010年1月11日2003年12月18日,公
司***發行 H股,集團
公司按《國務院減持國
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國發
〔2001〕22號)出售發
售股份總數的10%戰略投資者(19家)A股600,000,0002.12%2007年 1月 9日至
2008年1月9日 網下配售獲配機構投資者
(279家)A股300,000,0001.06%2007年 1月 9日至
2007年4月10日 其他A股股東A股600,000,0002.12% H股股東H股7,441,175,00026.3% 合計A股和H股28,264,705,000100%
第十九條
經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的公司的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
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
自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
第二十條
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額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
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也可以分次發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8,264,705,000元。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批準增
加資本。
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資人募集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批準后,應根據國家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和本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并不附帶
任何留置權。
第四章 減資和購回股份
第二十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其注冊資本。
第二十五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按照《公司法》、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和本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報國家有關
主管機構或其他監管機關批準,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
(一)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
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或其他監管機關批準購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應當事先經股東大會
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批準。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式事先批準,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或者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擔購回股份義
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
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核減。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上報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除非公司已經進入清算階段,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應當遵
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以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其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
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價格購回股份的,相當于面值的部分從公司
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辦法辦理:
(1)購回的股份是以面值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帳面余
額中減除;
(2)購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價格發行的,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
帳面余額、為購回舊股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減除;但是從發行新股所得中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購回的舊股發行時所得的溢價總額,也不得超過購回時公司資本公積金帳戶上的金額(包括發行新股的溢價金額)。
(三)公司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項,應當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
支出:
(1)取得購回其股份的購回權;
(2)變更購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購回合同中的義務。
(四)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根據有關規定從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核
減后,從可分配的利潤中減除的用于購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額,應當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帳戶中。
第五章 購買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第三十一條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對購買或者擬
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前述購買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購買公司股份而直接或間接承擔義務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時候均不應當以任何方式,為減少或者解
除前述義務人的義務向其提供財務資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本章第三十三條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財務資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饋贈;
(二)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
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補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三)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以及該
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貸款、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等;
(四)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凈資產或者將會導致凈資產大幅
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章所稱承擔義務, 包括義務人因訂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論該
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也不論是由其個人或者與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了其財務狀況而承擔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下列行為不視為本章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
(一)公司提供的有關財務資助是誠實地為了公司利益,并且該項
財務資助的主要目的不是為購買本公司股份,或者該項財務資助是公司某項總計劃中附帶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財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據公司章程減少注冊資本、購回股份、調整股權結構等; (五)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為其正常的業務活動提供貸款(但是
不應當導致公司的凈資產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六)公司為職工持股計劃提供款項(但是不應當導致公司的凈資
產減少,或者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東名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票采用記名式。
公司股票應當載明的事項, 除《公司法》和《特別規定》規定之外,還應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股票由董事長簽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簽署的,還應當由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股票經加蓋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蓋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蓋公司印章,應當有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長或者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在股票上的簽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必須符合中國銀保監會及有關監管機
構的相關規定和本章程約定。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
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 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
內;
(三) 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
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四) 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
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登記以下事項:
(一)各股東的姓名(名稱)、地址(住所)、職業或性質;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的類別及其數量;
(三)各股東所持股份已付或者應付的款項;
(四)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五)各股東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六)各股東終止為股東的日期。
股東名冊為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
除外。
第四十條
公司可以依據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達成的諒解、協議,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機構管理。H股股東名冊正本的存放地為香港。
公司應當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于公司住所;受委
托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副本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保存有完整的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項規定以外的股東名冊;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
股東名冊;
(三)董事會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決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東
名冊。
第四十二條
股東名冊的各部分應當互不重疊。在股東名冊某一部分注冊的股份
的轉讓,在該股份注冊存續期間不得注冊到股東名冊的其他部分。
股東名冊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應當根據股東名冊各部分存放地的
法律進行。
第四十三條
所有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轉讓皆應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為
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面轉讓文據;可以只用人手簽署,毋須蓋章。如股東為香港法律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理人(簡稱“認可結算所”), 轉讓文據可用機器印刷形式簽署。
所有股本已繳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皆可依據公司章程
自由轉讓;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據,并無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向公司支付二元五角港幣的費用( 每份轉讓文據計),或支付董事會不時要求但不超過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中不時規定所同意的更高的費用,以登記股份的轉讓文據和其他與股份所有權有關的或會影響股份所有權的文件;
(二)轉讓文據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三)轉讓文據已付應繳的印花稅;
(四)應當提供有關的股票,以及董事會所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的證據;
(五)如股份擬轉讓與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之數目不得超過四位;
(六)有關股份沒有附帶任何公司的留置權。
如果公司拒絕登記股份轉讓,公司應在轉讓申請正式提出之日起兩
個月內給轉讓人和承讓人一份拒絕登記該股份轉讓的通知。
第四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關證
券交易所或監管機構對股東大會召開前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
為時,應當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確定日。股權確定日終止時,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對股東名冊持有異議而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
冊上,或者要求將其姓名(名稱)從股東名冊中刪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更正股東名冊。
第四十七條
任何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或者任何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
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 原股票”)遺失,可以向公司申請就該股份(即“有關股份”)補發新股票。
內資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依照《公司法》***百四十三
條的規定處理。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
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證券交易場所規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H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其股票的補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用公司***的標準格式提出申請并附上公證書或
者法定聲明文件。公證書或者法定聲明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申請的理由、股票遺失的情形及證據,以及無其他任何人可就有關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二)公司決定補發新股票之前,沒有收到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對
該股份要求登記為股東的聲明。
(三)公司決定向申請人補發新股票,應當在董事會***的報刊上
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間為90日,每30日至少重復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準備補發新股票的公告之前,應當向其掛牌上市
的證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擬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該證券交易所的回復, 確認已在證券交易所內展示該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證券交易所內展示期間為90日。
如果補發股票的申請未得到有關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的同意,公司
應當將擬刊登的公告的復印件郵寄給該股東。
(五)本條(三)、(四)項所規定的公告、展示的 90日期限屆滿, 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對補發股票的異議,即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補發新股票。
(六)公司根據本條規定補發新股票時,應當立即注銷原股票,并
將此注銷和補發事項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七)公司為注銷原股票和補發新股票的全部費用,均由申請人負
擔。在申請人未提供合理的擔保之前,公司有權拒絕采取任何行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補發新股票后,獲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購
買者或者其后登記為該股份的所有者的股東(如屬善意購買者)其姓名(名稱)均不得從股東名冊中刪除。
第四十九條
公司對于任何由于注銷原股票或者補發新股票而受到損害的人均無
賠償義務,除非該當事人能證明公司有欺詐行為。
第七章 黨組織(黨委)
第五十條
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以下簡稱
“黨委”)。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其他黨委成員若干名。董事長、黨委書記由一人擔任,但董事長主要工作在股東單位的,總裁、黨委書記也可由一人擔任。確定1名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抓黨建工作。
符合條件的黨委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同時,按規定設立紀委。
第五十一條
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決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強對選人用人工作的***和把關,管標準、管程序、管考
察、管推薦、管監督,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
(三)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依法履職;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四)承擔***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統戰
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工作。***黨風廉政建設,支持紀委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五)加強公司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
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帶領干部職工積極投身本公司改革發展;
(六)黨委職責范圍內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
冊上的人。
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種類和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
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五十三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
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提名董事或
監事的權利;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在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冊;
(2)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
料,包括:
(a)現在及以前的姓名、別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國籍;
(d)專職及其他全部兼職的職業、職務;
(e)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號碼;
(3)財務報告;
(4)公司股本狀況;
(5)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票面總值、
數量、***高價和***低價,以及公司為此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告;
(6)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
(7)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
產的分配;
(八)對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九)股東名冊記載及變更請求權;
(十)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損害公司利益
或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相關權利;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
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
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 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五十五條
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 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
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款規定的股東
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本章程約
定,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股東有權直接向中國銀保監會反映問題。
第五十七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款;
(三)入股資金和持股行為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
持股;
(四)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六)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
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股東應支持公司改善償付
能力;
(八)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東應當向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情況,在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以及變更后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情況書面通知公司,并須履行監管規定的程序;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還應按《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履行監管規定的程序;
(九)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東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等重大事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及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化時,應當于前述事實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十)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
(十一)在公司發生風險事件或者重大違規行為時,應當配合監管
機構開展調查和風險處置;
(十二)股東質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
的利益,不得約定由質權人或者其關聯方行使表決權;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后追加
任何股本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或
者解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系時,股東應于該情況
發生之日當日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涉及訴訟或仲裁時,相關股東應當在
其得知情況的當日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九條
若股東的出資行為、股東行為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相關規定的,
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分紅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并承諾接受中國銀保監會對其采取的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處置措施。
第六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要
求的義務外,控股股東(根據以下條款的定義)在行使其股東的權力時,不得因行使其表決權在下列問題上作出有損于全體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的決定:
(一)免除董事、監事應當真誠地以公司***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的
責任;
(二)批準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剝奪公
司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三)批準董事、監事(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剝奪其他股東的個
人股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權、表決權,但不包括根據公司章程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第六十一條
前條所稱控股股東是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
(一)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決權的行使;
(三)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百分之
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
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
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保險資金運用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應當對同時在控股股東和公司任職的人員進行有效管理,
防范利益沖突。控股股東的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的董事長除外。
第六十三條
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股東負有改善償付能力的義務。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增資或者不增資的股東,應當同意其他股東或者投資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資,改善償付能力:
1.中國銀保監會責令公司增加資本金的;
2.公司采取其他方案仍無法使償付能力達到監管要求而必須增資的。
第九章 股東大會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依法行使職權。
第六十五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及公司上市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為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審議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 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批準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五)對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決議;
(十六)審議公司設立法人機構、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重大資產處置與核銷、重大資產抵押等事項;
(十七)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八)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九)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二十)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
人代為行使。
本條第(十六)項所述法人機構是指公司直接投資設立并對其實施
控制的境內外公司;本條及本章程中所指“重大”標準指根據公司適用的不時修訂的:(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審議資產比率、代價比例、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項計算在25%以上的各項投資事項;(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交易金額比率及凈利潤比率中任意一項計算在 50%以上的各項投資(包括但不限于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資產核銷、委托理財、對外擔保、關聯交易等) ;(3)公司內部治理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應符合監管規定,并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七條
非經股東大會事前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周年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
集。股東周年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數額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或者監
事會提出召開時;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
地點為公司住所或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地點。
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
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通過采用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其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身份確
認方式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予以明確。
網絡投票形式不適用于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應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的議案,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會議。
第七十條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 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日內
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獨立董事應當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周年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個工作日前發出書面
通知, 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
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或十個工作日(以較長者為準)前發出通知。
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規范及上市規則等規定的股東大會通知期限超
過***款所述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
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決權的股份總額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股份的股東,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六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在股東大會召開十四日前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所稱的召集人是指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召集股東大會
的董事會、監事會和單獨或合計持有在該擬舉行的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東。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提案,股
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不得對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十五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書面形式作出;
(二)***會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
(三)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四)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決定所需要的
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者其他改組時,應當提供擬議中的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話),并對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五)如任何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將
討論的事項有重要利害關系,應當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如果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別于對其他同類別股東的影響,則應當說明其區別; (六)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的全文;
(七)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
者一位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而該股東代理人不必為股東; (八)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九)載明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程序以及股東可以根據適用規定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權利。
第七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通知應當
向股東(不論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 以專人送出或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內資股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進行。
前款所稱公告,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通知期限,在國務院證券主
管機構***的一家或者多家全國性報刊上刊登。一經公告,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會議的通知。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十日前,公司須將會議通知以書面和電子郵
件的方式報告中國銀保監會。
第七十七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
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七十八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
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七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
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八十一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
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席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現場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八十二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有權出席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列席會議。
第八十三條
任何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有權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人或者數人
(該人可以不是股東) 作為其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依照該股東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發言權;
(二)自行或者與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三)以舉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但是委任的股東代理人超
過一人時,該等股東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四條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股東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高管人員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該等書面委托書須載明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數目。如
委托數人為代理人,委托書應注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數目。
第八十五條
表決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該委托書委托表決的有關會議召開前二
十四小時,或者在***表決時間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和表決代理委托書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的其他地方。委托書應注明簽發日期。
委托人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其它決策機構決議授權
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如該股東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該股東可以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士在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上擔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獲得授權,則授權書應載明每名該等人士經此授權所涉及的股份數目和種類。經此授權的人士可以代表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權利,猶如該人士是公司的個人股東一樣。
第八十六條
任何由公司董事會發給股東用于任命股東代理人的委托書的格式,
應當讓股東自由選擇指示股東代理人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并就會議每項議題所要作出表決的事項分別作出指示。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指示,股東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公司有權要求代表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證明。
法人股東如果委派其法人代表出席會議,公司有權要求該法人代表
出示身份證明(認可結算所除外)和該法人股東的董事會或者其他權力機構委派該法人代表的,經過公證證實的決議或授權書副本。
第八十七條
表決前委托人已經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簽署委任
的授權或者有關股份已被轉讓的,只要公司在有關會議開始前沒有收到該等事項的書面通知,由股東代理人依委托書所作出的表決仍然有效。
第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八十九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
將不與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九十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九十一條
在股東周年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
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或說明。
第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九十三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
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
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當任何股東根據適用的不時修訂的證券上市地上市規則規定,被要
求就某個決議案放棄表決權或受到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或反對票時,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上述要求或限制作出之任何投票均不予以計算。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
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次投票結果為準。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第九十四條
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作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
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大會上,股東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第九十五條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事項是選舉主席或者中止會議,則應當
立即進行投票表決;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事項,由主席決定何時舉行投票。會議可以繼續進行,討論其他事項。投票結果仍被視為在該會議上所通過的決議。
第九十六條
在投票表決時,有兩票或者兩票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或棄權票。
第九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五)聘用、解聘為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
所;
(六)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
表;
(七)除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
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
券及上市;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收購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涉及設立法人機構、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與核
銷、重大資產抵押等事項;
(七)免去獨立董事職務;
(八)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30%的事項
(九)股權激勵計劃;
(十)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
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九條
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辦理:
(一)單獨或合計持有在該擬舉行的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百分之
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可以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并闡明會議的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前述持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
議的通知,提出該要求的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四個月內自行召集會議。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其
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并從公司欠付失職董事的款項中扣除。
***百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
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
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內未作出
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百〇一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
向公司所在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
在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百〇二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
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百〇三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百〇四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并由董事長擔任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的,如公司設副董事長,則由副董事長主持;如果公司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并擔任會議主席。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席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
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繼續開會。
***百〇五條
會議主席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
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百〇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
同意、反對或棄權(H股股東對提案發表意見可以不包括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
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百〇七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
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
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
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百〇八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席應當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
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百〇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
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三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決
議情況。
***百一十條
股東大會通過新一屆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一屆董事、監事于
該股東大會決議形成后就任。
新一屆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下簡稱“職工董事”)、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下簡稱“職工監事”)民主選舉產生之日如早于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形成之日,其就任時間為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形成之日;如晚于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形成之日,其就任時間為民主選舉產生之日。
公司董事、監事應當經過中國銀保監會任職資格核準。
***百一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
在股東大會結束后二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百一十二條
會議主席負責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其決定為終局決定,
并應當在會上宣布和載入會議記錄。
***百一十三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百一十四條
會議主席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
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席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席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席應當即時進行點票。
***百一十五條
股東大會如果進行點票,點票結果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百一十六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由會議秘書記錄,由會議主席、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會議記錄連同出席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應當在公司
住所保存。
***百一十七條
股東可以在公司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會議記錄復印件。任何股東向公
司索取有關會議記錄的復印件,公司應當在收到合理費用后七日內把復印件送出。
***百一十八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
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百一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十章 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百二十條
持有不同種類股份的股東,為類別股東。類別股東依據法律、行政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百二十一條
公司擬變更或者廢除類別股東的權利,應當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
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百二十三條至***百二十七條另行召集的股東會議上通過,方可進行。
***百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應當視為變更或者廢除某類別股東的權利:
(一)增加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的數目,或者增加或減少與該類別
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決權、分配權、其他特權的類別股份的數目; (二)將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其他類別,或者將另一類
別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者授予該等轉換權;
(三)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產生的股利或者
累積股利的權利;
(四)減少或者取消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優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
清算中優先取得財產分配的權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轉換股份權、選擇
權、表決權、轉讓權、優先配售權、取得公司證券的權利;
(六)取消或者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貨幣收取公司應
付款項的權利;
(七)設立與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決權、分配權或者其
他特權的新類別;
(八)對該類別股份的轉讓或所有權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該等限制; (九)發行該類別或者另一類別的股份認購權或者轉換股份的權利; (十)增加其他類別股份的權利和特權;
(十一)公司改組方案會構成不同類別股東在改組中不按比例地承
擔責任;
(十二)修改或者廢除本章所規定的條款。
***百二十三條
受影響的類別股東,無論原來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在涉及
***百二十二條(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項的事項時,在類別股東會上具有表決權,但有利害關系的股東在類別股東會上沒有表決權。
前款所述有利害關系股東的含義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
例發出購回要約或者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自己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是指本章程第六十一條所定義的控股股東;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
議方式購回自己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是指與該協議有關的股東;
(三)在公司改組方案中,“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是指以低于本類別其他股東的比例承擔責任的股東或者與該類別中的其他股東擁有不同利益的股東。
***百二十四條
類別股東會的決議,應當經根據***百二十三條由出席類別股東會
議的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表決通過,方可作出。
***百二十五條
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關于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期限,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別股份的在冊股東。
***百二十六條
類別股東會議的通知只須送給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股東。
類別股東會議應當以與股東大會盡可能相同的程序舉行,公司章程
中有關股東大會舉行程序的條款適用于類別股東會議。
***百二十七條
除其他類別股份股東外,內資股東和境外上市外資股份股東被視為
不同類別股東。
下列情形不適用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
(一) 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每間隔十二個月單獨或者
同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并且擬發行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數量各自不超過該類已發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設立時發行內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計劃,自國務院
證券主管機構批準之日起十五個月內完成的。
第十一章 董事會
***百二十八條
董事會由12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人,執
行董事4人,非執行董事4人,獨立董事4人。
***百二十九條
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董事由公司職
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
知,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七天前發給公司。
董事任期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并經中國銀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起計
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
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成員的過半數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決
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更換(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賠要求不受此影響)。
董事無須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的,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聲譽,具備與其職責相
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條件。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有關董事資格或者條件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百三十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
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董事會收到書面辭職報告時生效。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
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的 5年內不當然解除,仍然有效。
***百三十一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百三十二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
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三十三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其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響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百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良好的信譽,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及監管規定擔任保險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一)近三年內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或者公司
前十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近三年內在公司或者其實際控制的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三)近兩年內為公司提供法律、審計、精算和管理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四)近兩年在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銀行、法律、咨詢、審計等機構擔任合伙人、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
(五)監管機關認定的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判斷的人員。
***百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會計專業人士。
***百三十七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是
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
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獨立董事免職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十
五天書面通知該獨立董事,告知其免職理由和相應的權利。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的免職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獨立董事在表決前有權辯解和陳述。
***百三十八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
及本章程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根據上市地監管機構不時頒布的標準
確定)的公允性、內部審查程序執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進行審查,所審議的關聯交易存在問題的,獨立董事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除根據上市地上市規則的要求必須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的情況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判斷的依據;
(二)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
(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提議召開董事會;
(四)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五)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獨立董事應當對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討論事項發表客觀、公正
的獨立意見,尤其應當就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發表意見: (一)重大關聯交易;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三)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
(四)利潤分配方案;
(五)非經營計劃內的投資、租賃、資產買賣、擔保等重大交易事
項;
(六)其他可能對公司、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
事項;
(七)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本章程約定的其他事項。
***百三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前款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
及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獨立董事對前款事項投棄權或者反對票的,或者認為發表意見存在
障礙的,應當向公司提交書面意見并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
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百四十條
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公司的經營和運作情況,
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周年大會提交全體獨立董事年度報告書,
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百四十一條
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
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百四十二條
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
會予以更換。
獨立董事一年內二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公司應當向其發出
書面提示。
獨立董事在一屆任期內二次被提示的,不得連任。
***百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百四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
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成員或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規
定***低人數的,在改選的獨立董事就任前,獨立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改選獨立董事,逾期不召開股東大會的,獨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職務。
***百四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審議批準在股東大會的授權范圍內(無需授權的除外),決定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與核銷、資產抵押、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和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除外),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擬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審議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報告并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除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作
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七)、(八)、(十二)項必須由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同意。
董事會上述職權由董事會集體行使。董事會法定職權原則上不得授
予董事長、董事或其他個人及機構行使,確有必要授權的,應當通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依法進行。授權應當一事一授,不得將董事會職權籠統或***授予其他機構或個人行使。
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無保留意見的審
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董事會的法定職權不得以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等方式予以變更或者
剝奪。
***百四十六條
董事會決策公司重大問題,應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
***百四十七條
董事會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如擬處置固定資產的預期價值,與此項
處置建議前四個月內已處置了的固定資產所得到的價值的總和,超過股東大會***近審議的資產負債表所顯示的固定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則董事會在未經股東大會批準前不得處置或者同意處置該固定資產。
本條所指對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轉讓某些資產權益的行為,但不
包括以固定資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處置固定資產進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違反本條***款而受
影響。
***百四十八條
除非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有關上市規則另有規定,董事會有權在股
東大會授權的范圍內,對投資(含風險投資)或收購項目作出決定;對于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重大投資或收購項目,董事會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百四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發行的證券;
(四)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其職務;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其職務。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情況的,公
司董事會應按章程規定重新選舉董事長。
***百五十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大約每季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4天前向全體董事發出會議通知。董事會定期會議并不包括以傳閱書面決議方式取得董事會批準。
遇有緊急事項時,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董事長或者公司總裁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百五十一條
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的通知送達方式為專人遞交、傳真、
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時限為:定期會議召開前至少14天。臨時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限可以少于14天,但不少于3天。
***百五十二條
董事如已出席會議,并且未在到會前或會議開始時提出未收到會議
通知的異議,應視作已向其發出會議通知。
***百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或臨時會議可采取現場會議和通訊會議(以電話會議形
式或借助類似通訊設備等方式)舉行,能夠保證全體參會董事進行即時交流討論,所有與會董事應被視作已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利潤分配方
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資及資產處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員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風險管理的議案等。
***百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百五十六條
的規定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作出關于關聯交易的決議時,必須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簽字后方可生效。
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無權多投一票。
***百五十五條
除特別指明的例外情況外,董事不得就任何通過其本人或其任何緊
密聯系人擁有重大權益的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董事會決議進行投票,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在確定是否有法定人數出席會議時,其本人亦不得計算在內。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
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報告關聯交易情況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執行情況。
***百五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
席某次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百五十七條
就需要臨時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而言,如果董事會已將擬表
決議案的內容以書面方式派發給全體董事,而簽字同意的董事人數已達到本章***百五十四條規定作出決定所需人數,便可形成有效決議,而無需召集董事會會議。
***百五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
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董事有權查閱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董事會文件及相關資料。若有董事給公司發出合理通知,公司應公開有關會議記錄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
***百五十九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會議召集、提案及通知、
召開和主持、表決及決議、會議檔案保存、決議報告等內容,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由公司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作為本章
程附件。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會秘書
***百六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百六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是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自然人, 由
董事會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
(二)負責制作和保管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檔案及其他會議資料文件;
(三)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上市地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四)確保公司依法準備和遞交有權機構所要求的報告和文件;
(五)負責公司對外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等事務;
(六)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并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七)協助股東、董事及監事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百六十二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
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當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兼任時,如某一行為應當由董事及公司董
事會秘書分別作出,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章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百六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提名薪酬委員會、戰略與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五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章由董
事會決議確定。
***百六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由3-5名董事組成,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由3-7名董事組成,提名薪酬委員會由3-7名董事組成,戰略與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由3-7名董事組成,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3-7名董事組成。
第十四章 公司總裁
***百六十五條
公司設總裁 1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設副總裁
5-6人;設總裁助理 2-3人。副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除外)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總裁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總裁、副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在公司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百六十六條
公司總裁對董事會負責, 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除外);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董事會***的臨時負責人
代行總裁職權。總裁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情況的,公司董事會應按章程規定重新聘任總裁。
***百六十七條
公司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
確、完整并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百六十八條
公司總裁列席董事會會議;但非董事總裁在董事會會議上沒有表決
權。
***百六十九條
公司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
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百七十條
公司制定總裁工作細則,明確規定總裁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參會人員,公司總裁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及分工,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合同的權限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等。
總裁擬定的總裁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百七十一條
公司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有關辭職程序和辦法由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約定。
第十五章 監事會
***百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
***百七十三條
監事會由5人組成, 其中1人出任監事會主席。監事任期三年, 可
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主席的任免,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
監事會主席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公司監事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聲譽,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
識和工作經驗,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百七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由股東代表等非職工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組成,其
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東代表等非職工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更換。
***百七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
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百七十六條
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百七十七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監事
可以提議召集臨時監事會會議。
***百七十八條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提名獨立董事;
(三)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
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
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
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百七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僅在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表決通過。
***百八十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
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
***百八十一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
責。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八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
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
***百八十三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公司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作為本章
程附件,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的資格和義務
***百八十四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監管規定關于任職資格的要求,在任職前應當經過中國銀保監會的資格核準。
***百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
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
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企業***;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關主管機構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且涉及有欺
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監管規定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百八十六條
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公司的行為對善
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職、選舉或者資格上有任何不合規行為而受影響。
***百八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
的義務外,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公司賦予他們的職權時, 還應當對每個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營業范圍;
(二)應當真誠地以公司***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四)不得剝奪股東的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權、表決
權, 但不包括根據公司章程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百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有責任在行
使其權利或者履行其義務時,以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其所應為的行為。
***百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應當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與承擔的義務可能發生沖突的處境。此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義務:
(一)真誠地以公司***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二)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
(三)親自行使所賦予他的酌量處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
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的同意,不得將其酌量處理權轉給他人行使;
(四)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平等;對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公平;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
準外,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
司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
侵占公司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
關的傭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
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公司
競爭;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
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二)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
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為目的,亦不得利用該信息;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構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百九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指使下
列人員或者機構(“相關人”)作出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作的事:
(一)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
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本
條(一)項所述人員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本
條(一)、(二)項所述人員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
實上單獨控制的公司,或者與本條(一)、(二)、(三)項所提及的人員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條(四)項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副總
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百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負的誠信義
務不一定因其任期結束而終止,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取決于事件發生時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結束。
***百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某項具
體義務所負的責任,可以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解除,但是公司章程第六十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
***百九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直接或者間
接與公司已訂立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關系時(公司與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正常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 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已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做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對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其義務的行為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與某
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關系的,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應被視為有利害關系。
***百九十四條
如果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首
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害關系, 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視為做了公司章程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百九十五條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繳納稅款。
***百九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
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
前款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貸款;
(二)公司根據經股東大會批準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或者其他款項, 使之支付為了公司目的或者為了履行其公司職責所發生的費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包括提供貸款,公司可以向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相關人提供貸款,但提供貸款的條件應當是正常商務條件。
***百九十七條
公司違反前條規定提供貸款的,不論其貸款條件如何,收到款項的
人應當立即償還。
***百九十八條
公司違反***百九十六條***款的規定所提供的貸款擔保,不得強
制公司執行;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時,提供貸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擔保物已由提供貸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購買者的。
***百九十九條
本章前述條款中所稱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
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二百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所
負的義務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權利、補救措施外,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賠
償由于其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二)撤銷任何由公司與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與第三人(當第三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對公司應負的義務)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交
出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
受的本應為公司所收取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傭金;
(五)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退
還因本應交予公司的款項所賺取的、或者可能賺取的利息。
第二百〇一條
公司應當就報酬事項與公司董事、監事訂立書面合同,并經股東大
會事先批準。前述報酬事項包括:
(一)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二)作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三)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務的報酬;
(四)該董事或者監事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所獲補償的款項。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監事不得因前述事項為其應獲取的利益向
公司提出訴訟。
第二百〇二條
公司在與公司董事、監事訂立的有關報酬事項的合同中應當規定,
當公司將被收購時,公司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事先批準的條件下,有權取得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而獲得的補償或者其他款項。前款所稱公司被收購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體股東提出收購要約;
(二)任何人提出收購要約,旨在使要約人成為控股股東。控股股
東的定義與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中的定義相同。
如果有關董事、監事不遵守本條規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項,應當歸
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約而將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該董事、監事應當承擔因按比例分發該等款項所產生的費用,該費用不得從該等款項中扣除。
第二百〇三條
公司設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工作。
財務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與財務報告有關
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成本控制、資金調度、收益
分配、經營績效評估等;
(三)負責償付能力管理,參與風險管理;
(四)參與戰略規劃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審核、簽署對外披露
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就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
成果以及應當注意問題等事項的匯報。
財務負責人在簽署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文件之前,應當向公
司負責精算、投資以及風險管理等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書面征詢意見。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務負責人應當依據其職責,及時向董事
會、總裁或者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總裁沒有采取措施糾正的,財務負責人應當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并有權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一)經營活動或者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
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
(二)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
(三)保險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給保險
公司經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二百〇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中國會計準
則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百〇五條
公司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自每年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
第二百〇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
作。
公司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財務報表附注。
第二百〇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日起的1個月內公布季度財
務會計報告。
第二百〇八條
除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規則以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外,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每次股東周年大會上,向股東呈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由公司準備的財務報告。
第二百〇九條
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
司,供股東查閱。公司的每個股東都有權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財務報告。
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公司至少應當在股
東周年大會召開前二十一日將前述報告連同董事會報告之印本以郵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受件人地址以股東的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的財務報表除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制外,還應當按國
際或者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制。如按兩種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有重要出入,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關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時,以前述兩種財務報表中稅后利潤數較少者為準。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業績或者財務資料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
法規編制,同時按國際或者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制。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二百一十三條
公司稅后利潤應按以下順序使用: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三)經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未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
不得分配股利或以紅利形式進行其他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司設立公司激勵基金,每年提取一次。公司激勵基金主要用于激
勵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或作為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風險基金來源,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公司建立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資本公積金包括下列款項:
(一)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款;
(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
第二百一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僅用于下列用途:
(一)彌補虧損,但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轉增資本。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
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第二百一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每年按當年實現的公司可分配利潤規定比例向股東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可分配利潤是指當年公司稅后利潤減去任何彌補虧損的準備金和按規定公司必須提取的法定基金。
第二百一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具體政策如下:
(一)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公司股息不附帶任何利息,除非公司沒有在公司股息應付日將股息派發予股東。
(二)公司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
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應不少于公司***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達不到監管要求100%時,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當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達不到監管要求150%時,應當以下述兩者的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2.根據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余綜合收益。
(三)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第二百一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就利潤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形成專項決議并經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股東大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第二百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變更:
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并
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董事會進行充分討論,形成專項決議并經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案形式審議通過。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項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提取、繳納和
運用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和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公司向內資股股東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布,用人
民幣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的股利或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布,以該等外資股上市地的貨幣支付(如上市地不止一個的話, 則用公司董事會所確定的主要上市地的貨幣繳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公司向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匯
管理的規定辦理,如無規定,適用的兌換率為宣布派發股利和其他款項之日前一星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外匯的平均收市價。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為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的股東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
代理人應當代有關股東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應付的款項。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應當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證券交易所有關規
定的要求。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的收款代理人,應當為依照香港《受托人條例》注冊的信托公司。
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
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對于無人認領的股息,本公司可行使沒收權力,但該權力僅可在適用的有關時效期限屆滿后才可行使。
股東對其在催繳股款前已繳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但股
東無權就其預繳股款收取在應繳股款日前宣派的股息。
第二百二十五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
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百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
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八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聘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
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審核公司的其他財務報告。公司的首任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創立大會在***股東周年大會前聘任,該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終止。創立大會不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由董事會行使該職權。
第二百二十八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期為一年,自公司本次股東周年大會結
束時起至下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止;聘期屆滿,可以續聘。
第二百二十九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隨時查閱公司的帳簿、記錄或者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
事、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從其子公司取得該會計師事務
所為履行職務而必需的資料和說明;
(三)出席股東會議,得到任何股東有權收到的會議通知或者與會議
有關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東會議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二百三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
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但在空缺持續期間,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會計師事務所,該等會計師事務所仍可行事。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不論會計師事務所與公司訂立的合同條款如何規定,股東大會可以
在任何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屆滿前,通過普通決議決定將該會計師事務所解聘。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償的權利,其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或者確定報酬的方式由股東大會決定。由董事
會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
并報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備案。
股東大會在擬通過決議,聘任一家非現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填補會
計師事務所職位的任何空缺,或續聘一家由董事會聘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屆滿的會計師事務所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關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之前應當送
給擬聘任的或者擬離任的或者在有關會計年度已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離任包括解聘、辭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將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書面陳述并要求公司將該
陳述告知股東,公司除非書面陳述收到過晚否則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在為作出決議而發出的通知上說明將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
的陳述;
2.將該陳述副本作為通知的附件以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送給股東。
(三)公司如果未將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按本款(二)項的規
定送出,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可要求該陳述在股東大會上宣讀,并可以進一步作出申訴。
(四)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以下的會議:
1.其任期應到期的股東大會;
2.為填補因其被解聘而出現空缺的股東大會;
3.因其主動辭聘而召集的股東大會。
離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收到前述會議的所有通知或者與會議有關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會議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前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用把辭聘書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辭去其職務。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內注明的較遲的日期生效。該通知應當包括下列的陳述:
1.認為其辭聘并不涉及任何應該向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交代情況的聲明;
2.任何應當交代情況的陳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書面通知的十四日內應當將該通知復印件送出給
有關主管機關。如果通知載有前款 2項所提及的陳述,公司應當將該陳述的副本備置于公司,供股東查閱。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公司還應將陳述的副本以郵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受件人地址以股東的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通知載有任何應當交代情況的陳述,會計
師事務所可要求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聽取其就辭聘有關情況作出的解釋。
第十九章 保險
第二百三十五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按照有關中國保險法律的規定進行投保。
第二十章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六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自行
招聘、辭退員工。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經濟效益決定本公司的
勞動工資制度及支付方式。
公司努力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
件。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職工醫療、退休、待業保
險基金,建立勞動保險制度。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制度,
規范公司與相關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或對外披露關聯交易情況。
第二百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
***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披露財務、風險和治理結構等
方面的信息,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百三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與其業務性質和資產規模相適應的內控體系,并對公司
內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進行檢查評估。
公司應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并對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內
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估。
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反
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建
立健全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第二十一章 工會組織
第二百四十二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
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二百四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通過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決議的內容應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
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對境外上市外資股
股東,前述文件還應當以郵件方式送達。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二百四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公司合并,應當
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
設的公司承繼。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由分立各方
簽訂分立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六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
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應當報中國銀保監會批準。
第二十三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
公司依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解散的,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百四十八條
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由人民法院依
法宣告破產。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
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如董事會決定公司進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產而清算的除外),應當在為此召集的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聲明董事會對公司的狀況已經做了***的調查,并認為公司可以在清算開始后十二個月內全部清償公司債務。
股東大會進行清算的決議通過之后,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立即終止。
清算組應當遵循股東大會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東大會報告一次清
算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業務和清算的進展,并在清算結束時向股東大會作***后報告。
公司清算工作由中國銀保監會監督指導。
第二百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
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 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百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
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應按法律法規上所要求的順序清償,如若沒有適用的法律,
應按清算組所決定的公正、合理的順序進行。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由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種
類和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
產在未依照前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百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
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
財務帳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將
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四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當出現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于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對章程進行
修改:
(一)《公司法》、《保險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修改后,章程內容與相關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或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職責、
議事程序等內容發生變更;
(三)其他導致章程必須修改的事項。
第二百五十六條
修訂章程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有提案權的股東或機構向股東大會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二)股東大會對章程修改提案進行表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向中國銀保監會報送章程修改審核申請;
(四)公司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銀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公司章程以批復文本為準;
(五)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時,應報送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批準后, 向
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
(一)更改公司名稱;
(二)變更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四)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
(五)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六)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七)其他事項變更。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
員會1994 年 8月27日簽署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簡稱《必備條款》)內容的,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和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批準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
告。
第二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本公司遵從下述爭議解決規則:
(一)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
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
前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時,應當是全部權利主張或者爭議
整體;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訴因的人或者該爭議或權利主張的解決需要其參與的人,如果其身份為公司或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服從仲裁。
有關股東界定、股東名冊的爭議,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決。
(二)申請仲裁者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
規則規定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申請仲裁者將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后,對方必須在申請者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如申請仲裁者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則任何一方可以按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證券仲裁規則的規定請求該仲裁在深圳進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決因(一)項所述爭議或者權利主張,適用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五十九條
公司的通知、通訊或其他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報告、中期
報告、季度報告、會議通告、上市文件、股東通函、委任代表表格、臨時公告等)可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出;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以在本公司及交易所***的網站上發布方式進行; (五)以在報紙和其他***媒體上公告方式進行;
(六)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
即使本章程對任何通知、通訊或其他書面材料的發布或通知形式另
有規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選擇采用本條***款第(四)項規定的通知形式發布通知、通訊或其他書面材料,以代替向每一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東以專人送出或者以郵資已付郵件的方式送出書面文件。
第二百六十條
若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要求本公司以
英文本和中文本發送、郵寄、派發、發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公司相關文件,如果本公司已作出適當安排以確定其股東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適用法律和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并依據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公司可(根據股東表明的意愿)向有關股東只發送英文本或只發送中文本。
第二百六十一條
通知以郵遞方式送交時,須清楚寫明地址,預付郵資,并將通知放
置信封內郵寄。該通知的信函寄出5日后,視為股東已收悉。
第二百六十二條
股東或董事向公司送達的任何通知、文件、資料或書面聲明可由專
人或以掛號方式送往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二百六十三條
股東或董事若證明已向公司送達了通知、文件、資料或書面聲明, 須提供該有關的通知、文件、資料或書面聲明已在***的送達時間內以通常的方式送達,或以郵資已付的方式寄至正確地址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章 公司治理特殊事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司發生下列公司治理機制可能失靈情形之一時,可采取內部糾正
程序及申請中國銀保監會指導程序:
(一)董事會連續一年以上無法產生;
(二)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大會解決;
(三)公司連續一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大會;
(四)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連續一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
(五)因償付能力不足進行增資的提案無法通過;
(六)公司現有治理機制無法正常運轉導致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
困難等情形及中國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當出現上述公司治理機制失靈且公司采取的內部糾正程序無法解決
時,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 1/3以上股份的股東、過半數董事有權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對公司進行監管指導。
第二百六十五條
中國銀保監會依據公司治理機制失靈存在的情形進行相應的監管指
導。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治理風險,已經嚴重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保險資金安全的,股東、公司承諾接受中國銀保監會采取的要求公司增加資本金、限制相關股東權利、轉讓所持公司股權等監管措施;對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承諾接受中國銀保監會對公司采取的整頓、接管措施。
第二十八章 附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中所稱會計師事務所的含義與“核數師”相同。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過”“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二百六十八條
公司章程以中、英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同等有效。如兩種文本
之間有任何差異,應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百六十九條
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的媒體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體。
第二百七十條
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關聯
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內控合規管理制度以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條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
規則。
第二百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國銀保監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七十三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監管機構的規定與本
章程不一致的或另有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監管機構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附件: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