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信股份:海外監管公告 – 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變更會計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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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2
海外監管公告
此乃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二
二
年
三月
十
日
登載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
www.szse.cn
)
及***的巨潮資
訊網
(
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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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會計政策的公告。中信泰富特
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證券代碼:000708 證券簡稱:中信特鋼 公告編號:2022-025
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變更會計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修訂的
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而進行的相應變更,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
金流量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開了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通過了《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無需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具體變更情況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概述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
財政部2021年12月3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5號”或“本
解釋”),規定了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
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以及
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
根據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釋第15號規定,
對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
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有關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調整。
(二)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
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公司將執行財政部2021年12月31日印發的解釋第15號。其他未
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
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
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四)變更日期
根據財政部上述相關準則及通知規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
執行解釋第15號。
二、本次變更會計政策情況說明
解釋第15號明確了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
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相關會
計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試運行銷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
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
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
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
(二)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
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
(三)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
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
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四)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
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
規定,判斷試運行銷售是否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并在財務報表中分別
日常活動和非日常活動列示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屬于日常活
動的,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列示,屬于非日常活動的,
在“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列示。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試
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金額、具體列報項目以及確定試運行銷售相
關成本時采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等相關信息。
(五)根據新舊銜接規定,對于在***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
***早期間的期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試運行銷售,企業應當按照
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企業應當從可追
溯調整的***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本解釋的規定,并在附注中披露無法追
溯調整的具體原因。
三、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解釋第15號規定,結合公司試運行銷售實際情況,將符合條
件的試運行銷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
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計入當期損益。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
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
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相關資產。公司于2022年1月1
日起執行解釋第15號相關規定,根據新舊銜接規定,對于在***施行
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早期間的期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試
運行銷售,公司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未
產生重大影響。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本次執行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規定進行,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變更后會計政策能夠
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
成果和現金流量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
情況。
五、獨立董事意見
財政部2021年12月31日發布的解釋第15號,規定了企業將固定
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
銷售的會計處理、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以及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根
據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釋第15號規定,對試運
行銷售有關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的相應變更,
符合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
公司實際情況,不會對公司當期和會計政策變更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對
該事項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
同意本次變更。
六、監事會意見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修訂及頒布的會計準則等文
件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等規定。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
形。監事會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七、備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
3、公司獨立董事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2年3月11日
*******
完
香港,
二零二
二年
三月
十
日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為朱鶴新先生(董事長)、
奚國華先生及李慶萍女士;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為宋康樂先生、
彭豔祥先生、于洋女士、張麟先生、楊小平先生及唐疆先生;及中國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蕭偉強先生、徐金梧博士、梁定邦先生、科爾先生及
田川利一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