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9版)(三)本公司未訂立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四)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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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14 熱度:
(上接A9版)
(三)本公司未訂立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會運行正常,決議及其主要內容無異常,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和監事會。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作為坤恒順維***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機構,民生證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并與發行人、發行人律師及會計師經過了充分溝通后,認為坤恒順維的本次發行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本保薦機構認真審核了全套申請材料,并對發行人進行了實地考察。在對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條件、風險因素及對發行人未來發展的影響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認為發行人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同意保薦成都坤恒順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為發行人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的具體情況
白英才先生:保薦代表人,現任民生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執行董事,曾主持或參與廣州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非公開發行股票、貴州信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資產重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成都圣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7)IPO等項目。白英才先生自執業以來,未受到監管部門任何形式的處罰。
朱炳輝先生:保薦代表人,現任民生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董事副總經理,曾主持或參與重慶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5)IPO、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409)公開發行及重大資產重組、貴州信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資產重組、亞寶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351)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股票、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深圳欣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45)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成都圣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7)IPO等項目。朱炳輝先生自執業以來,未受到監管部門任何形式的處罰。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等承諾
(一)股份鎖定的承諾函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張吉林承諾
自坤恒順維***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開發行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坤恒順維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于***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個月內股票價格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若公司在上市后六個月內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則上述價格將作相應調整),本人直接、間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在原有鎖定期限的基礎上自動延長六個月。
上述鎖定期屆滿后,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前股份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前股份總數的25%。
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本次發行并上市時公司股票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則上述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及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總經理黃永剛、財務負責人牟蘭、董事會秘書趙燕承諾
自坤恒順維***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開發行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坤恒順維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于***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個月內股票價格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若公司在上市后六個月內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則上述價格將作相應調整),本人直接、間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在原有鎖定期限的基礎上自動延長六個月。
上述鎖定期屆滿后,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本次發行并上市時公司股票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則上述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及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副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李文軍和董事、核心技術人員王川承諾
自坤恒順維***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開發行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坤恒順維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于***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個月內股票價格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若公司在上市后六個月內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則上述價格將作相應調整),本人直接、間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在原有鎖定期限的基礎上自動延長六個月。
上述鎖定期屆滿后,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前股份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前股份總數的25%。
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本次發行并上市時公司股票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則上述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及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監事葉云濤、劉波承諾
自坤恒順維***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開發行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坤恒順維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于***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上述鎖定期屆滿后,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及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術人員王維、陳開國、陳世樸承諾
自坤恒順維***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月內和本人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于***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自本人所持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公司***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上市時本人所持公司***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及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公司其他股東承諾
自坤恒順維***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開發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坤恒順維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于***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及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二)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函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張吉林承諾
減持條件及減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在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減持條件且不違反本人在公司本次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下,本人可根據需要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適當減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減持意向及減持數量: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如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如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則向單個受讓方轉讓的股份總數將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4)如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減持,則遵循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依法減持。
減持價格: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具體確定。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本次發行并上市時公司股票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則上述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減持期限: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將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本人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將在***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本人保證將嚴格遵守減持時相關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減持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本人違規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副總經理黃永剛承諾
減持條件及減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在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減持條件且不違反本人在公司本次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下,本人可根據需要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適當減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減持意向及減持數量: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如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如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則向單個受讓方轉讓的股份總數將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4)如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減持,則遵循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依法減持。
減持價格: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具體確定。
減持期限: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將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本人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將在***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時除外)。本人保證將嚴格遵守減持時相關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減持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本人違規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伍江念、周天赤承諾
減持條件及減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在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減持條件且不違反本人在公司本次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下,本人可根據需要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適當減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減持意向及減持數量: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如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如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則向單個受讓方轉讓的股份總數將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4)如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減持,則遵循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依法減持。
減持價格: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具體確定。
減持期限:本人減持公司股份前,將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本人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將在***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時除外)。本人保證將嚴格遵守減持時相關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減持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本人違規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總經理李文軍、董事王川、財務負責人牟蘭、董事會秘書趙燕承諾
減持條件及減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在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減持條件且不違反本人在公司本次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下,本人可根據需要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適當減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減持意向及減持數量: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如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如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則向單個受讓方轉讓的股份總數將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4)如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減持,則遵循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依法減持。
減持價格: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具體確定。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本人違規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5、公司其他股東承諾
減持條件及減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在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減持條件且不違反本人在公司本次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下,本人可根據需要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適當減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減持意向及減持數量: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本次發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如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則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的減持股份總數將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如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則向單個受讓方轉讓的股份總數將不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4)如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減持,則遵循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依法減持。
減持價格:在符合上述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人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具體確定。
若法律、法規及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要求發生變動,則上述承諾根據變動后的有效規定相應調整。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本人違規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二、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為維護公司上市后股價的穩定,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發行人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本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后股價穩定事宜,作出以下預案及承諾:
(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如公司股票收盤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第20個交易日構成“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份拆細、增發、配股或縮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凈資產需相應進行調整,下同),且滿足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關于業績發布、增持或回購等相關規定的情形下,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將啟動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
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的目標是使股價與股票價值相匹配,盡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盤價回升達到或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在實施具體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內,如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收盤價高于每股凈資產時,則承擔維護股價穩定義務的相關主體可以停止實施股價穩定措施。
(二)穩定股價措施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其在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時應以維護公司上市地位,保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利益為原則,遵循法律法規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并應依法合規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將采取以下措施以穩定上市后的公司股價,并保證股價穩定措施實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1)公司回購股份;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限于在公司領取薪酬的非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三)穩定股價的具體實施
在啟動上述維護股價穩定措施時,承擔上述穩定股價義務的相關主體應提前協商并由公司統一公告具體實施方案,同時應根據協商結果在具體實施方案中明確上述維護股價穩定措施的先后順序,如未能在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就維護股價穩定措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相關主體應按照下列順序啟動維護股價穩定措施:
(1)公司回購股份
公司在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實施股份回購議案,并在做出實施回購股份或不實施回購股份的決議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或不回購股份的理由,并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回購股份的議案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回購目的、方式、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其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回購期限、預計回購股份后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及管理層關于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報告。經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實施公司回購股份的議案后,公司應在股東大會決議做出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開始啟動回購,并應在履行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確認的回購期限內實施完畢。
公司回購股份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內部治理規范文件的要求。
在符合上述公司回購股份條件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公司所處行業情況、公司股價的二級市場表現情況、公司現金流量狀況、社會資金成本和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認為公司不宜或暫無須回購股份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并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應將不回購股份的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會決議不采取回購股份措施的,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相關董事會決議公告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書面通知董事會其增持計劃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擬增持股份的種類、數量、價格或價格區間及增持期限等,增持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增持計劃公告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開始啟動增持,并應在履行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確認的增持期限內實施完畢,且增持計劃實施完后六個月內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會決議不采取回購股份措施的,則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相關董事會決議公告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書面通知董事會其增持計劃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擬增持股份的種類、數量、價格或價格區間及增持期限等,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上述人員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年薪的30%、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年薪。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計劃公告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開始啟動增持,并應在履行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的增持期限內實施完畢,且增持計劃實施完后六個月內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將自愿承擔上述穩定股價義務作為未來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必要條件,并在將來新聘、續聘該等人員時,要求其對此做出書面承諾。
(四)約束措施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按本預案的要求提出增持計劃和/或未實際執行增持計劃的,公司有權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限期履行增持義務,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權將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執行的增持計劃相等金額的應付現金分紅或應付薪酬予以暫時扣留直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增持計劃。
(2)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未按本預案的要求提出增持計劃和/或未實際執行增持計劃的,公司有權要求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期履行增持義務,如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仍不履行,公司有權將與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執行的增持計劃(如未提出增持計劃的則為相關人員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年薪的30%)相等金額的應付薪酬或應付現金分紅予以暫時扣留,直至相關人員執行增持計劃。但作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已按照對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要求履行增持計劃的,則無需再履行本項所述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義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履行上述股票增持義務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有權提請股東大會更換相關董事,公司董事會有權解聘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三、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一)公司承諾
本公司***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請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若《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請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公開發行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具體措施為:在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決認定本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后,本公司將依法啟動回購股份的程序,回購價格按本公司***公開發行的發行價格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在本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內,本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回購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回購股份數按本公司***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數量確定,并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如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依法按照本公司出具的《關于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函》從投資者手中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當《關于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中約定的預案觸發條件成就時,本公司將按照本公司出具的《關于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及承諾》履行回購公司股份的義務。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吉林承諾
公司***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請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若《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請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公開發行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依法回購***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具體措施為:在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決認定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后,本人將依法啟動回購股份的程序,回購價格按公司***公開發行的發行價格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內,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回購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回購股份數按公司***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數量確定,并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如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依法按照本人出具的《關于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函》從投資者手中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當《關于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中約定的預案觸發條件成就時,本人將按照本人出具的《關于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及承諾》履行回購公司股份的義務。
四、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一)公司承諾
(1)本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不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的情形。
(2)若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將自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相關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1)坤恒順維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不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的情形。
(2)若坤恒順維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將自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相關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坤恒順維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一)公司承諾
(1)加強公司日常運營效率,降低公司運營成本,提升公司經營業績
①公司將以本次發行上市為契機,將進一步加強公司品牌建設,強化產品銷售管理,在合理保證銷售利潤率水平的前提下,努力擴大銷售規模,增加銷售利潤;
②公司將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優化產品結構,并不斷提升公司技術創新能力,優化生產工藝,提升產品品質和生產效率;
③公司將實行科學嚴格的成本費用管理,提高運營效率,增強采購、生產、質控等環節的管理水平,強化成本費用的預算管理,在***有效地控制公司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的前提下提升利潤空間。
通過上述措施,公司將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實現收入水平與盈利能力的雙重提升,提升公司經營業績。
(2)加強募集資金管理,加快募投項目投資進度
公司制定有《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實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保證募集資金的安全性和專用性,做到專款專用。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加快推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爭取募投項目早日達產并實現預期效益。募集資金到位前,為把握市場機會以及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將通過多種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先行投入建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爭取盡早實現項目預期收益,增強股東回報。
(3)完善利潤分配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公司已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項規定,制訂了上市后適用的《成都坤恒順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適用)》,就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紅回報規劃》,充分維護上市后公司全體股東依法享有的現金分紅等資產收益權利,提升公司未來回報能力。
(4)公司將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后續出臺的實施細則,持續完善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各項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另行發布填補攤薄即期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及實施細則后,如果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承諾與該等規定不符時,本人承諾將立即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并積極推進公司作出新的規定,以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3)***、完整、及時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
(4)若違反承諾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必要的職務消費行為應低于平均水平。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積極推動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攤薄即期填補回報措施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修改或補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時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在推動公司股權激勵(如有)時,應使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另行發布攤薄即期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及實施細則后,如果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承諾與該等規定不符時,本人承諾將立即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并積極推進公司作出新的規定,以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諾***、完整、及時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一)公司承諾
為充分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為股東提供穩定持續的投資回報,促進股東投資收益***大化的實現,公司在上市后將嚴格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紅回報規劃》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根據《公司章程(草案)》中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紅回報規劃》,督促相關方提出利潤分配預案;
(2)在審議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上,對符合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和分紅回報規劃要求的利潤分配預案投贊成票;
(3)督促公司嚴格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實施利潤分配。
(三)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根據《公司章程(草案)》中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紅回報規劃》,提出或督促相關方提出利潤分配預案;
(2)在審議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監事會上,對符合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和分紅回報規劃要求的利潤分配預案投贊成票;
(3)督促公司嚴格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實施利潤分配。
七、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坤恒順維***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因坤恒順維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三)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坤恒順維***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因坤恒順維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發行人中介機構承諾
(1)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本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承諾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發行人律師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承諾:“本所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致使本所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發行人審計機構及驗資復核機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諾:“本所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審計報告(大華審字 [2021]0015691號)、審閱報告(大華核字[2021]0011800號)、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大華核字[2021]0010230號)、主要稅種納稅情況說明的鑒證報告(大華核字[2021]0010231號)、申報財務報表與原始財務報表差異比較表的鑒證報告(大華核字[2021]0010228號)及非經常性損益鑒證報告(大華核字[2021]0010229號)等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致使本所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發行人驗資機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諾:“本企業為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若因本企業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致使本企業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企業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5)發行人資產評估機構深圳市鵬信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承諾:“本公司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若因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致使本公司為發行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八、關于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一)公司承諾
公司將嚴格履行就***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對公司該等未履行承諾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暫停股東分紅,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3)不得批準未履行承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職申請,但可以進行職務變更;
(4)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盡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小的處理方案,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盡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本人將嚴格履行本人就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暫不領取公司分配利潤中歸屬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并在獲得收益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獲收益支付給公司***賬戶;
(5)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盡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小的處理方案,盡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三)公司股東伍江念和周天赤承諾
本人將嚴格履行本人就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暫不領取公司分配利潤中歸屬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并在獲得收益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獲收益支付給公司***賬戶;
(5)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盡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小的處理方案,盡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四)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本人將嚴格履行本人就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但因繼承、司法裁判、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暫不領取公司分配利潤中歸屬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變更公司職務但不得主動要求離職;
(5)主動申請公司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6)如果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并在獲得收益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獲收益支付給公司***賬戶;
(7)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依法承擔個人及連帶賠償責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并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公司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盡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小的處理方案,盡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九、關于股東信息披露相關事項的承諾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發行人對股東信息披露事項承諾如下:
1、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體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東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權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已及時向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積極和***配合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依法在本次發行的申報文件中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股東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5、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十、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出具的相關承諾已經按《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信息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提出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及時、有效。
經核查,發行人律師認為,相關責任主體簽署的承諾書相關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行人相關責任主體簽署的上述承諾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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