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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建科股份:關于修訂《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告

證券代碼:301115 證券簡稱:建科股份 公告編號:2023-032 證券代碼:301115 證券簡稱:建科股份 公告編號: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 、準確 、完整 ,沒有
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常州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6月9日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訂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并提請股東大會授權經營管理層辦理后續工商變更、章程備案登記等相關事宜,具體內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訂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自身實際情況,對有關條款進行相應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序號原章程內容修訂后章程內容1第八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
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
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
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
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
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
的其他事項。第八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
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
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近一期經審
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
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
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
的其他事項。
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收購
人及/或其一致行動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項
以及其他關于關聯交易、對外投資(含委
托理財等)、提供財務資助、債權或債務序號原章程內容修訂后章程內容 重組、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
、受托經營等)、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知識產權許可、董事或監事的罷免等事
項的議案時,應由2/3以上持有表決權的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且經出席股東大會的
有表決權的股東3/4以上通過。2第九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
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
職務。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
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
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
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 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
事總數的1/2。
公司不設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選聘應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獨立的原則。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
,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第九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
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
職務。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
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
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
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
事總數的1/2。
公司不設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選聘應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獨立的原則。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
,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
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惡意
收購發生時的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或提前
改選的,繼任董事會成員候選人中應至少
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原任董事會成員,但獨
立董事連任不得超過六年;
在繼任董事會任期未屆滿的每一年度
內的股東大會上改選董事的總數,不得超
過本《章程》所規定董事會組成人數的三
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的提名委員會負責對所有
董事候選人的提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
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提案經董事會提名委員
會審核通過后,方能提交董事會進行審議
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為保
證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公司經營的
穩定性,收購方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的董
事候選人應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與公司目
前主營業務相同的業務管理經驗,具有與
其履行董事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
水平,以及過去五年內在上市公司擔任過
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任何
董事在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不存在不
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及能力、或不存
在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內被
解除董事職務的,必須經本人認可,且公序號原章程內容修訂后章程內容 司應按該名董事在公司任職董事年限內稅
前薪酬總額的5倍向該名董事一次性支付
補償金。該名董事已經與公司簽訂勞動合
同的,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百一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
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
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
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
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銀行
貸款、對外捐贈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
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
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
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
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
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戰略委
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提交董事
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
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
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
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百一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
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
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
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
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銀行
貸款、對外捐贈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
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
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
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
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
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與合規管理委員
會、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
核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
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
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與合規管理委
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
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與合
規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序號原章程內容修訂后章程內容 人士。董事會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
程,規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規
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4***百九十七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
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
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
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 協議或者其他
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
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
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
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百九十七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
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
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
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
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
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
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
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四)惡意收購,是指收購方(或其
一致行動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級市場
買入本公司股份、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受讓
本公司股份、通過司法拍賣方式受讓本公
司股份、通過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本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告知本公司董事會
并取得董事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以獲得
本公司控制權或對本公司決策施加重大影
響為目的實施的收購。若對一項收購是否
屬于本章程所述惡意收購存在分歧的情況
下,董事會有權就此進行審議并形成決議
,經董事會決議做出的認定為判斷該項收
購是否構成本章程所述惡意收購的***及
***終依據。
若證券監管部門就“惡意收購”作出
明確界定,則本章程定義的惡意收購的范
圍應按證券監管部門規定調整。
公司董事會為了對抗前款所述惡意收
購行為,在符合公司長遠利益及股東整體
利益的情況下,主動采取的收購措施不屬
于惡意收購。二、其他事項說明
上述修訂條款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次臨時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經營管理層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公司章程》的備案登記等工商變更、備案登記相關手續。
除上述條款修訂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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